诉讼离婚律师成功调解离婚 【鼓楼区开庭一次调解离婚案】 2016年7月13日结案 开庭被告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律师沟通调解离婚 我方获取两套房屋及17岁女孩抚养权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冷战及多次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女方。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鼓楼区,故本案在鼓楼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傅蓉副庭长【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6年5月12日,结案时间2016年7月13日,历时二个月左右快速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婚内两套房屋归我方,另外两套房屋归对方。 3、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4、双方各人名下财产归个人所有,无夫妻共同债务。 5、诉讼费共同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此次起诉只历尽一次开庭即成功调解协议离婚,但是不出意外的是被告一上来还是不同意离婚,通过庭审的质证和辩论,才慢慢的同意律师的意见,从而进行系统的调解离婚谈判。 本案在诉讼庭审后,多次反复协商终于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孩子问题】。本案中夫妻名下四套房屋中两套归我方所有,另外两套归对方所有,为当事人充分争取财产性利益,双方对于子女抚养权均即积极争取,最终也谈判沟通同意归我方抚养,对方依法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此调解完毕,当场拿到调解书。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0106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现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现住本市玄武区。 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傅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登记结婚,1999生育一女C。婚后双方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随原告A共同生活,由原告抚养,被告B每月15日前给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直至C十八周岁时止。 三、坐落于南京市鼓楼区房屋有权归被告B所有。 四、坐落于南京市玄武区房屋所有权归被告B所有。 五、坐落于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房屋所有权由A、C共同共有。 六、坐落于南京市六合区房屋项下的合同权益由原告A享有,被告不得再主张该房屋的任何权益。 七、原告A于2017年5月13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B 40万元。 八、双方名下的个人物品由各自享有,各人对外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承担。 九、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全部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案件受理费32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6000元,原、被告各负担8000元(此款原告A已预交,被告B负担部分从上述款项中直接扣除)。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六 七月十三日 律师分享快速离婚核心技巧——协议离婚需要多长时间 协议离婚又称自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协议离婚到底要花多长时间?有什么法律规定? 一、协议离婚的时间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协议离婚主管机关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三、协议离婚条件 1、双方是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达成了一致意见; 4、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四、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若协议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五、离婚协议书什么时候生效 男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根据协议离婚的条件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协议离婚的条件。即发给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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