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案例一 【鼓楼区离婚案】 起诉后6天快捷彻底离婚 2017年7月5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本案委托人系女方,因长期吵架、冷战等家庭矛盾,无法协议离婚,找到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办理快速离婚,最终实现自己的诉讼愿望。 本案2017年6月29立案,离婚结案时间2017年7月5日,历时6天左右快速彻底离婚。 承办法官:林冬华法官【少年庭】。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3岁男孩归我方抚养,对方每月支付1500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均摊 3、夫妻共同房屋产权使用权全部归我方所有 余略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离婚律师总结 快捷离婚要点: 1、结案时律师告知当事人所有快速离婚的经验技巧 2、结案时律师告知当事人所有财产分割的司法原理及证据规则 3、协助当事人准备所有有利的证据,一举快速彻底解决 4、提前沟通离婚调解方案、回答当事人对于协议离婚的所有问题及技巧 5、快速立案,快速送达、快速解决 起诉离婚后,法院及时向被告依法送达了传票及其他司法文书,被告在接到法院传票后积极与我方联系进行协议离婚,可是在诉讼之前双方对于离婚问题、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均无法达成一致,说明起诉离婚这件事情对于某些当事人来说,是一种严厉的冲击。最终庄荣华律师在协助当事人起草完离婚协议,载明和约定清楚子女和房屋全部归我方所有后,双方当事人在2017年7月5日至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协议离婚。 鼓楼法院的诉讼离婚案件则撤回起诉。 本案涉及离婚房屋等众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律师在快速离婚以及离婚房屋分割以及拆迁房屋分割都非常擅长,已经在南京地区处理了多起的离婚房产分割复杂案件,基本都取得比较满意的案件效果。 离婚律师案例二 【鼓楼区起诉离婚案】 利用谈判技巧成功说服被告离婚和我方抚养孩子 律师代理技巧 2017年3月8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和冲突,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女方。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鼓楼区,故本案在鼓楼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陈池法官。 立案时间2017年2月,离婚结案时间为2017年3月,历史1个月左右快速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我方获取抚养权,对方每月支付1100元抚养费 律师点评: 本案系起诉后能够灵活的运用律师代理技巧争取到调解离婚的优秀案例。 本案从离婚、抚养权的沟通等众多问题无法沟通,到本案离婚、孩子问题全部达成一致仅仅开庭一次就全部处理完毕,离婚诉讼对于夫妻感情的冲击是非常严重的,被告虽然有不同意离婚的想法和意见,但大多数根本无法解决原告坚决离婚的决心,也无力去面对坚决不同意和好的婚姻。 本案我方在诉中、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环节,都竭尽所能的证明我方众多酌定和法定的理由,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如何提交较多的证据顺序和清单也是本案的重点之一,本案当事人自己保存的证据也非常完整,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律师和当事人有效的配合是使得案件获取成功重要的方式。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女,自由职业,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30日生育一女C。由于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与B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C由A负责抚养,B自2017年3月起,每月给付C抚养费1100元整,至C年满十八周岁时止;B有探望C的权利,A有协助的义务。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A负担(原告已预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三月八日 离婚律师案例三 离婚案庄律师成功争取调解离婚 【鼓楼区离婚案-第一次诉讼成功离婚】 【2个月快速离婚】-2015年11月26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双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多次协商无法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多方比较女方最终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林冬华法官【少年庭】。 办理期限:2015年9月28立案,离婚时间2015年11月26日,2个月不到时间快速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对方依法支付抚养费1800; 3、各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再无纠葛; 4、本案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系离婚案件,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判决离婚。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核实情况2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抚养费支付、】。庭审节奏庄荣华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本案中一个难点问题是在2013年的时候,双方将房屋出售获取一笔大额的房屋出售款,对方坚持要分割该款项,但是由于对方在2年期间没有持续供给家庭和孩子的基本费用,加之孩子过小,在医疗,早教,生活,平时开销以及租房等费用具体的背景下,这笔费用已经基本耗尽,没有结余,而且对方也存在一些财产,后来通过律师法庭询问得知对方也存在5万元存款给付他人使用情况,也没有得到我方的书面认可,因此庄荣华律师在通过庭前准备的大项费用清单和明细清单来与对方沟通,最终成功让对方放弃主张该笔费用,毕竟孩子随女方生活,女方的开支才是真正的家庭开庭较多的情况。本案从下午开庭直到晚上6点40左右才调解成功,感谢承办法官和书记员的耐心。 另外诉讼过程中庄荣华律师通过高明的询问技巧也让法庭得知,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问题全部都是由我方在负责,孩子对我方的感情和依赖程度也非常的高,结合男方的基本工作模式也不适当抚养孩子,庄荣华律师再次结合省高院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相关意见出具书面律师意见书,最终法院也采纳了我方的意见。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1980年生,人员,住所地河南省。 被告B,女,汉族,1983年生,编辑,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冬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于2008年通过网络认识,2009年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登记结婚。2013年生一女C。现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与B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C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A自2015年12月起每月20日前给付抚养费1800元,至C十八周岁止; 三、被告B有对C探视的权利,每年暑假第一个月内C随原告A去河南生活十天,原告A或其父母负责接送,被告B应予以协助; 四、被告B于2015年12月3日前给付原告A人民币1.5万元: 五、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六、双方无其他纠葛。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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