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律师真实离婚案例 【六合大厂区第一次起诉、一个月离婚】 无法定离婚条件、律师代理技巧调解离婚 申请调查到共同房屋拆迁利益 2016年12月14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男方。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六合大厂区,故本案在大厂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陈岩法官【少年庭】。 本案立案时间为2016年11月15日,离婚结案时间为2016年12月14日,历时一个月彻底离婚解决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家用电器车辆等依法分割 律师点评: 本案律师在对方不太愿意配合的情况下,在第一次起诉能够灵活的运用律师代理技巧再一次争取到离婚的优秀案例! 同时本案我方还申请到法院调取到全面的房屋婚内拆迁信息也完成获取证据的作用,因为拆迁利益中还涉及到我方当事人自己孩子的部分,故该部分将作为分家析产案件进行处理,由此庄荣华律师出色的完成了本案的财产范围和核实和价格的核实,极大的保护了我方的财产性权益。 本案我方在诉中、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环节,都竭尽所能的证明我方众多酌定和法定的理由,如何列举财产较多的证据顺序和清单也是本案的重点之一,本案当事人自己保存的证据也非常完整,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律师和当事人有效的配合是使得案件获取成功重要的方式。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查,原告A与被告B于2012年相识,2013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由于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原告A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B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所有的冰箱一台、空调一台、苹果牌平板、微波炉一台、电视机一台、电动车一辆均归被告所有;电动车一辆、笔记本电脑一台归原告所有,双方自行协商交付时间。 三、登记在A名下的苏A轿车一辆归被告B所有,被告B补偿原告A人民币3000元整。该车在双方办理过户登记时交付给被告,被告同时给付原告补偿款,双方自行协商办理过户登记时间,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B负担。 四、双方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 五、本案诉讼费用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子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子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律师分享离婚核心技巧——婚后拆迁安置的房子是否共同财产 如果要确定婚后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即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4、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另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包括: 1、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 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3、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 4、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通常在前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占安置房所有权的分额有较大悬殊,在具体分配房屋时,应着重考虑所有权分额较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通常在后两种情况下,安置房所有权的主要分额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夫妻双方所占分额相对较少,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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