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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起诉离婚需要什么理由,怎么才能快速离婚技巧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11-06 11:17)     点击:114

【建邺区离婚案】
   起诉后32天快捷彻底离婚           
   2017621日结案         

 


重点提示:
   离婚案件极少在起诉之时拥有法定的离婚条件
   在诉讼中高明的律师最容易实现快速离婚的庭审理由是双方无和好可能!
  而双方无和好可能,就比较容易避开矛盾的性质,而主要看双方是处理矛盾,有无恶化矛盾,能否在矛盾不断升级,同时在诉讼刺激之下解决矛盾,通常在诉讼离婚的刺激之下,被告并无真正意义的和好行为和和好效果,而双方产生的冲突越多就越无法恢复平静,加之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的潜在风险因素,最终就容易实现快速离婚的根本目的。

本案2017519日立案,离婚结案时间2017621日,历时32天左右。

承办法官:戈平乐副庭长【少年庭】。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对方给付我方15万元财产折价款
   余略

快捷离婚要点:
1、提前沟通离婚理由和双方潜在都有离婚意愿
2、提前沟通离婚调解方案
3、双方之间现今持续分居,并无和好迹象
4、技术性让被告提出调解离婚方案 

     律师多次积极联系法院,被告也提出了调解离婚的具体方法,但电话里无法办案,最终还依赖于庭审之中的现场调解具体方案,我方强调列举具体的矛盾,离婚的法定理由方向,从双方婚前感情不好、婚后感情不好、双方具体的矛盾、处理矛盾的方式、原告离婚的决心以及双方有无和好可能等众多方面,来印证夫妻感情破裂,但是纵使有很多法律手段能够利用,很多案件能够快速离婚,还是需要专业高明的律师提供强而有力的代理技巧,才能真正的走进对方的内心,彻底解决痛苦的婚姻和实际的诉求,本案系起诉后能够灵活的运用律师代理技巧争取到调解离婚的优秀案例。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女。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告:B,男。        
    本院于2017519日受理原告的离婚纠纷一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被告给付原告15万元财产折价款。
    三、余略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0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由于感情不和或者其他的原因自愿结束婚姻关系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离婚就有两种方式。第一种就是协议离婚也就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第二种就是诉讼离婚,但是在诉讼离婚中法院又会因为什么原因而判决离婚呢?

  一、法院支持的离婚理由有哪些

  《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起诉离婚的流程

  1、法院立案

  在起诉后,法院法院将予以立案。

  2、提交证据

  诉讼当事人应尽量收集抚养权、夫妻财产、债务和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等相关证据。

  3、法院调解

  (1)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应当进行调解,根据现有的证据进行调和或者调离。

  (2)法院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注意:被告是不受限制的)

  (3)对生效的离婚调解不服的,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4、开庭审理

  法院确定了开庭审理的相关事宜后,会送达传票给原被告,通知开庭的时间、地点。

  5、审限:离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适用一般程序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

  法院判决

  (1)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2)判决书送达15日内,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的,判决书生效。

  (3)离婚判决在生效前,双方不得另行登记结婚

  (4)判决离婚的案件中,原告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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