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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了怎么办律师案例分析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11-03 10:40)     点击:44

   诉讼离婚后纠纷律师真实案例

     【浦口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索赔成功-以车抵债
       律师代理技巧
      2018323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协议离婚后对方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支付内容。

承办法官:孔慧萍副庭长【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8118,结案时间为2018323日,历时二个月左右
 
案件结果:
   1、对方以车抵债,完成对我方的支付
   2、离婚协议内容有效,双方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大量的协议离婚后对方拒绝履行或者瑕疵履行,必定会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因此离婚协议尽量书写完整、力求约束。
      本案对方强调假离婚,并非双方真实意思,双方还存在其他财产等抗辩理由,最终庄荣华律师都一一反驳成功。
      最终调解之时对方表示无力支付,愿意以车抵债,我方也息事宁人,接收调解方法,全面解决双方所有问题,尽早一别两宽。
      本案庄荣华律师在财产分割方面利用了独有的特殊经验技巧,极大的保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性利益,因此整体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调解方案策划是律师代理离婚后财产案件的重中之重。
      至此本案全部快速解决。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0111民初号
    原告:A,女,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按离婚协议约定:1、支付原告10万元补偿款,并自2017828日起支付延期履行利息;2、被告支付自20178月起至201811月止每月车辆贷款2500元及及车辆保险3178元,合计4317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轿车一辆归原告A所有,自20178月起车辆贷款及保险费用由原告A负担;
     二、被告B以苏轿车折抵应给付A补偿款10万元;
     三、2017728日离婚协议中原、被告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关于房产、债务等协议内容有效;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82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91元。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3-23

律师分享离婚核心技巧——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反悔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离婚后未满一年的,因反悔原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法院受理有法律依据。离婚后超过一年的,不能再就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反悔。

 

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因此,当事人可根据上述理由分析在分割财产时是否存在有欺诈和胁迫行为。

【案情介绍】

20075月份,原告王某将其前夫高某告到法院,诉称原被告因离婚,经双方协商被告自愿支付原告现金15万元,用于支付夫妻共同财产中原告所得部分和精神补偿及一次性生活帮助金,因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诉至法院。

被告高某辩称,原告起诉的关键证据系婚前夫妻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此议项内容并没有记载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中,也并非双方最终的离婚意见。双方在协议离婚前确实曾达成书面意见,但在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对此事项进行了修正,新的修正意见在离婚协议书中清清楚楚的载明,并没有关于15万元的赔偿问题,也就是说关于15万元的赔偿问题,双方在最后关头已经放弃,得到法律确认的内容不包括15万元的赔偿问题,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3月初,高某为前妻王某写下欠条一张,写明因高某提出离婚,经协商高某给予原告15万元,什么时候有了什么时候给。次日,原被告到民政机关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后双方按协议内容解除了婚姻关系双,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该15万元未果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破裂被告有外遇双方协商离婚,被告同意支付原告现金15万元作为补偿,并为原告写下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已确立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在欠条上注明的什么时候有了什么时候给系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履行,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宣判后,高某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案件评析】

夫妻之间的协议、借据等法律文书经双方签字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在不能证明存在胁迫、欺诈的情形时,一方凭协议或借据要求对方履行的,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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