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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经济条件不好,向法院起诉离婚获取抚养权及房屋折价款彻底离婚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10-30 02:02)     点击:101

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离婚律师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丈夫起诉离婚,且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情急之下,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律师代理此案,
      委托人意在通过律师的协助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并合法分割财产。
      庄荣华律师在2013115日参与鼓楼区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
      主审法官:余敏。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男方支付我方每月800元抚养费;
   3、我方获取一半房屋折价款30.5万元人民币
   4、剩余所有房屋贷款由男方一人承担偿还义务。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
    首先关于子女抚养权:
    男方强调自己名下有多套房屋,女方工资不及其收入高,男方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未来,离婚后女方将无房可住,无法提供孩子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女方不利于孩子日后的健康生活,希望法院将抚养权判给男方。

    庄荣华律师抗辩如下: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我方抚养成长,孩子就诊也是由我方送医治疗,居家时细心照料,男方在婚内实施家庭暴力,对子女不管不顾,未能有效的行使监护人的职责,孩子对于母亲的依赖程度巨大,改变抚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最终法庭在综合全案基本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我方抚养。并且我方获取一半房屋折价款
     本案中女方虽然没有获取房屋所有权,但获取了一半的房屋折价款,而男方强调离婚后我方无房不能抚养孩子的意见,并没有获取法院的支持,原因在于住房仅仅是抚养孩子其中一个理由,更多的应当结合抚养人自身的投入程度和投入意愿来决定,不可单独依靠经济和住房简单的处理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因此本案鼓楼法院将孩子在女方无房的基本上仍然判决给我方,是一个针对孩子具体生活环境的综合判断,是一个理性而符合法律规定的判断,为此庄荣华律师多次提交数份抚养权律师意见为女方竭力争取,从而获取最终的胜利。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1980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被告B,女,汉族,1983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10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1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系大学同学,感情基础较好,自2006年登记结婚以后,双方时常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特别是被告父母搬来与原被告家中一起居住,矛盾频发。被告母亲嫌弃原告工资低,工作不稳定时常与原告发生争执。被告没有起到很好的协调沟通作用,只是让原告一味的忍让。201212月双方分居,20134月被告诉至原下关区人民法院,后经调解撤诉。原被告之间感情至此破裂,没有交流和沟通,故原告诉至我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婚生女C的抚养权。
    被告B辩称,原被告之间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的家庭暴力及原告父母对被告的辱骂和粗鲁行为。自20134月第一次起诉离婚至今,双方关系更加恶化,故同意离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原告认为位于鼓楼区D房屋其拥有五分之一份额,位于浦口区E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被告B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请求将浦口区房屋判令给被告,被告退出鼓楼区房屋份额,另被告补偿给原告两套房屋的差价。婚生女C自出生即随被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被告要求女儿的抚养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系大学同学,2003年建立恋爱关系,200616日登记结婚,2008229日生育一女C。愿被告感情基础尚可,但婚后夫妻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特别是在被告父母搬至原被告家中与其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和被告母亲之间时常产生矛盾,被告对此没有很好的调解,妥善解决家庭问题。20134月,被告起诉离婚撤诉后,双方关系没有明显好转,双方缺少交流,导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
    另查明,坐落于本市浦口区E房屋系20098月购买,目前登记在被告B名下。经双方确认,在购买及装修该房屋时,原告父亲朱某某出资12万元,该房屋目前市场价值约为90万元,尚未还贷款为315987. 08元。位于鼓楼区D房屋登记在原告父亲朱某某及原被告三人名下,其中原被告各享有五分之一份额。同时,放置于浦口区E房屋内电视机、洗衣机、沙发和床等家用电器,家具价值约2万元,双方均认可。再查明,原告A目前每月工资收入约3200元,被告B每月平均工资约4500元。
    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房产证、收入证明及银行卡明细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婚生女C目前五岁,随被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学习。从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及维护C目前生活学习的稳定性角度出发,CB共同生活更适宜。同时,孩子的成长需要父母全而的关爱呵护,A享有对C的探视的权利,B应该予以配合。
    位于本市浦口区E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被告B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目前由原告居住使用。原告在庭审中认  为其父亲对该房出资的1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在房屋总价中予以扣除,被告予以否认。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均  认可原告父亲对该房屋共出资12万元,但目前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该12万元属于原被告向原告父亲朱某某的借款,也没有证据证明该12万元系原告父亲朱某某对原告一人的赠与,故应该视为原告父亲朱某某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考虑到该房屋目前使用情况以及原告父亲对该房的贡献,且原告已将折价款汇至法院账户,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以及均衡各方利益的角度出发,该房屋产权归A所有更适宜。位于鼓楼区D房屋因涉及案外人利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庭不予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A自本判决生效之日时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C十八周岁时止,B保障A每月两次的探祝权;
三、位于本市浦口区房屋归A所有,尚未归还贷款由A一人负担,该房屋内家用电器等设施归A所有,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B  30.5万元折价款。
      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75元,被告B负担887元。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1119

  一般来说女性对于子女的感情要更深,比较怀胎十月才生下来的骨肉。但是感情深并不能够决定孩子的抚养权,需要更实质的条件才行。女方条件差怎么要孩子抚养权。

  一、女方条件差怎么要孩子抚养权

  得有稳定的收入,最好能证明孩子跟着对方对孩子成长不好,比如对方有嗜酒、赌博、吸毒、家庭暴力或收入不稳定等理由。如果法院已经判决对方抚养孩子,你想变更抚养权《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变更抚养权?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个兜底条款,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这里,如何变更抚养权?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二、抚养权确定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三、抚养权争取办法

  1、离婚前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

  2、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双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习惯的,要及时改正

  5、自己没有工作的,要积极进取,寻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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