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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多分财产离婚诉讼案例,股权,分红,存款全部分割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10-27 12:59)     点击:94

  工商股权信息登记是否属于夫妻财产约定,要看夫妻是否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如果有的话,则工商股权信息登记属于夫妻财产约定。反之,则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工商股权信息登记是否属于夫妻财产约定以及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工商股权信息登记是否属于夫妻财产约定

  由夫妻二人作为股东设立的“夫妻公司”,夫妻二人在工商登记中的持股比例设置往往是一方持股比例大,一方持股比例小,那么“夫妻公司”在工商登记中的股权比例是否能视为夫妻财产约定?一份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签订人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采用书面形式,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夫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写明公司章程中持股比例就是“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在工商登记时,夫妻双方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的,则工商登记中的持股比例等同于夫妻财产约定。否则,在没有任何书面证明的情况下,工商登记并不能按照夫妻财产约定来理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共同财产并以其个人名义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从而单独获得股东身份,在经济形态中比较的常见。在这种情况下,股东配偶与非股东配偶之间的关系,在法理上尚无统一的定论。学理界对于股东配偶与非股东配偶之间的关系,有“表见代理”说,有“隐名投资”说。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兼具资合和人合性质的公司形态,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资二合性,决定了股东权是一种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权利。例证有三:

  1、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具有资本充实义务,当股东出资不实时,股东负有对公司实际出资的义务,这样,公司和股东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但是我国司法实践禁止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与其他债务相抵销或者将其转让,这间接承认了股东权具有人身权的性质;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中,虽然明确出资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出资额和股权是二个相互联系但是又有重大区别的概念。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要求分割出资额时,其他股东必需放弃优先购买权,这样,非股东配偶类似于公司法第72条的股东以外的人,也就是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亦承认,股权专属于股东配偶所有,非配偶股东仅是股东以外的人;

  3、即使以“隐名投资”说而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的规定,隐名投资人要想获得股东身份,亦必需经股东半数同意。

 

诉讼离婚律师真实离婚案例

【鼓楼区首次起诉离婚案】
争取南京大市值房屋所有权
股权折价款、分红折价款、存款理财折价款并多分30
获取13岁女孩抚养权-3500元抚养费
20161027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女方。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鼓楼区,故本案在鼓楼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傅蓉副庭长【少年庭】。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对方依法支付3500元抚养费
     3、我方获取南京大市值房屋,对方获取南京小市值房屋
     4、对方给付我方折价款180
      5、双方各人名下财产归个人,各人债务归个人
    6、双方共同欠女方父亲的10万元,各自承担5万元;
     7、双方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是双方第一次诉讼离婚,律师在起诉之时利用诉讼技巧争取到被告同意离婚,虽然在最后一次庭审调解之时,被告再次反悔又希望不同意离婚来拖延诉讼,但最终律师和法官共同耐心的继续调解沟通,终将本案彻底在第一次诉讼之中全部解决,至此实现了原告要求离婚等各项主要诉讼请求。
     本案双方家庭的主要经济财产被被告持有和掌控,在诉讼过程中我方多次申请调查对方的银行、理财、股权、分红、车辆等主要财产范围信息,最终人民法院也非常给力的配合查到了对方持有的百万级别的股权以及几十万的分红线索,在大量夫妻共同财产浮出水面后被告的压力也比较大,但是法院还在积极组织双方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全面进行调解。
     庭后法庭由征询了孩子的意见,得知孩子愿意随女方生活,在诉讼之中我方补充提供了对方存在婚内过错等证据材料,此举也使得后续我方调解多分财产增加了理由和依据,而且孩子也愿意随女方生活,女方应对进一步多分财产。
     最终我方坚持在已查明的部分多分30万,抚养费对方每月支付3500元,而对方从不同意,到勉强同意,到最终签订调解书,产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本案我方在诉中、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环节,都竭尽所能的证明我方众多酌定和法定的理由,为当事人争取多分财产以及子女抚养权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如何列举财产较多的证据顺序和清单也是本案的重点之一,本案当事人自己保存的证据也非常完整,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律师和当事人有效的配合是使得案件获取成功重要的方式。
     至此本案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6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06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344日生育一女C。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彼此都认为对方对自己不够关心,夫妻关系逐渐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随原告A共同生活,由原告抚养;被告B于本调解书生效次月起每月10日前给付抚养3500元,直至C十八周岁时止。
    三、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房屋归原告A所有,被告于20161130日之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四、位于南京市玄武区房屋被告B所有。
    五、车牌号为苏A轿车归被告B所有,该车剩余贷款由被告B负责偿还。
    六、被告B名下的所有财产归其所有。被告应分期给付原告A补偿款180万元,第一期于20161130日前给付30万元;第二期于20171130日前给付60万元;第三期于2018630日前给付45万元;余款45元于20181027日前给付完毕。
    七、双方共同所欠债务10万元(借D10万元)由双方各负责偿还5万元。
    八、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负担。
    九、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全部处理完毕,双方再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595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2975元,由原告A和被告B各负担11487.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B于本调解书生效次日将应负担款项直接给付原告)。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0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日出东海落西山,愁也一天,喜也一天。遇事不钻牛角尖,人也舒坦,心也舒坦。每月领取活命钱,多也喜欢,少也喜欢。少荤多素日三餐,粗也香甜,细也香甜。新旧衣服不挑拣,好也御寒,赖也御寒。常与知已聊聊天,古也谈谈,今也谈谈。全家老少互慰勉,贫也相安,富也相安。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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