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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快速离婚案件,结婚20多年,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和分割比例如何计算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10-26 01:10)     点击:72

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是法律上所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3条还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收入,包括:1.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如工资、奖金、稿酬、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等。2.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或受遗赠所得财产。3.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时,也要注意下述问题:1.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2.复员、转业军人的医疗费归本人所有。如果结婚多年,夫妻共同生活较长的,可按共同财产对待。对夫妻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无法确认的,视为共同财产。3.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加以区别。家庭财产,即是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也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的财产。一般而言,家庭财产主要包括下述三种:1.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其中包括双方或一方劳动所得财产,双方或一方所得遗产或受赠的财产。3.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子女,但父母有平等的管理权)。4.还包括父母、祖父母以至兄弟姐妹的财产。


浦口区26年婚姻快速诉讼离婚

                                 【首次起诉离婚】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因丈夫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并在近两年中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委托律师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刘英。

   本案立案于20148月,结案于201410月,历时二个月,仅开庭一次彻底解决女方痛苦的婚姻生活,并且实现了女方对于财产分割考虑子女利益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和孩子各持有50%的份额;
  
律师点评: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快速调解离婚,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供相关夫妻感情破裂等证据,但是男方不同意分割夫妻共同房产,认为没有地方居住,而女方明白诉讼离婚在首次起诉的困难性,而女方本人对于房产没有过多的要求,庄荣华律师代替女方提出了男方和孩子共有的调解意见。
    通过庭审过程中的几轮交锋,最终男方在法官的调解之下,同意庄荣华律师提供的调解方案,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中达成一致,本案孩子已经成年,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均理性的对待孩子将来的生活和婚姻问题。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64年生,汉族,住浦口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律师。
    被告B,男,1959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立案受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双方于1987年登记结婚,1989年生一子C。因感情不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B自愿离婚。
    二、本区房屋归BC所有(各享有50%份额),过户产生的费用,1万元以内由B承担,超过1万元部分由A承担。
    三、苏A轿车、空调一台归B所有;各入衣物归各入所有。
    四、双方再无纠葛。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0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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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享快速离婚核心技巧——快速离婚法院裁判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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