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一次起诉离婚 【一次庭审快速全部解决】 64岁老人与孩子共有分割房屋 【秦淮离婚案件2017.11-28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经济问题,孩子抚养问题以及其他感情问题,男方无奈委托律师此案。 承办法官:刘浩东法官【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7-10月中旬立案,结案时间为2017-11-28日结案 本案自立案起一个月左右全部结束!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 二、共有房屋我方占45%,孩子占55%,该房屋由我方一直居住。 三、另一套夫妻共同房产,对方占1%,孩子占99% 四、余略,再无其他纠葛 律师点评: 在每年处理的大量离婚诉讼中,律师经常会在诉讼过程中促成双方协议离婚、调解离婚,并且尽可能的保护我方当事人的抚养权利益以及财产利益。 本案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律师代理:1、实现了快速离婚、2、财产分割一次性全部解决完毕,3、财产分割即实现了当事人的夙愿,也极大的钝化了家庭矛盾。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男,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女,住本市秦淮区。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17年11月2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共有的位于南京市秦淮区室房屋的产权55%归婚生子C所有,45%归原告A所有,该房屋由A居住至死亡时止,在此期间被告B不得以任何理由居住在该房屋内; 三、双方共有的位于南京市秦淮区室房屋产权维持目前的不动产登记状况,即C拥有99%的产权,被告B拥有1%的产权; 四、婚生子C已发生的抚养费及其他费用即日视为结清;自2017年9月起,原告A每月20日前支付婚生子C学习、生活费用3000元(2017年9月至11月的费用于2017年12月20日前一并付清),直至C研究生毕业时止(以不超过3年为限); 五、婚生子C以后发生的其他重大开支,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六、原、被告双方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配合另一方办理相关房屋的过户、办证等手续,拒绝配合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原、被告双方无其他经济纠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A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人在迷惑的时候,往往会有许多心结打不开,这通常都是因为自己钻牛角尖,固执己见,听不进别人的逆耳忠言所致。所以当我们遭遇不顺、陷入烦恼的时候,无论迷惑、愚痴或邪见,只要不执着,就有办法化解。所谓“穷则变,变则通”,能够不断寻求解决之道,就会有所觉悟,有了觉悟就会有受用,此即“迷中不执着,悟中有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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