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了抚养费可否变更 一、离婚时约定了抚养费可否变更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时约定了抚养费数额的,如果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形时,双方是可以协商变更的,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7点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15点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18点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二、离婚子女的抚养费应该给付到什么时候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抚育费的给付期限分为下列三种期限: (一)无条件给付期限。一般指从子女出生到18周岁为止。 (二)有条件的不给付期限。一般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依靠其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三)有条件的给付期限。一般是指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四)子女虽满18周岁但尚未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按年支付有困难,可按月或按季度给付。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 离婚孩子房屋纠纷标准案例示范 (2019-8-26结案) 江宁离婚案件 遭遇: 双方因感情矛盾、抚养矛盾问题、分居问题等导致感情破裂,虽然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因孩子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通知开庭---2019年8月26日彻底解决离婚 南京江宁区法院-民一庭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突然表示不同意离婚 但是法庭在反复与各方充分沟通释明法律规定 也充分论证婚姻应当以夫妻感情为基础 孩子抚养应当以孩子利益最大化为前提 但被告仍然表示无法接受离婚事实 最终法院判决不予离婚 诉讼后双方仍然围绕着离婚问题进一步谈判 相互交换离婚协议书 最终定稿的方案是 两个孩子均归我方抚养,对方不支付抚养费 孩子归属我方的核心理由是: 孩子基本一直是由我方父母协助照顾 同时孩子一直居住在我方个人房屋之内 对方长期也无力支付孩子抚养费,工作也没有我方稳定 财产分割方面 在婚后的车辆系我方家人购买支付的全部价款 房屋也系我方家人单方赠与的全部份额 故我方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此次离婚协议之初,对方希望我方能够支付对方40万折价款 我方表示不同意,能够让与的仅仅是14年的孩子抚养费 财产分割: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底线我方绝对坚持 最终双方依照我方草拟的离婚协议办理的离婚 当事人也得到了最大限度的满足 由此我们发现其实 慢就快 越着急有时候反而效率很低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的主要诉讼请求得以满足 律师点评: 每一个离婚案件几乎都涉及到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分割的范围通常都非常巨大。 离婚决定的事项远远比结婚要多,好的离婚结果能够影响自己的一生和家人孩子的一生。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庄荣华律师提示: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世界如此精彩,我们当然不能置身局外。 愿你向律师交付的重托,都得到获得回报。 婚姻自由,离婚自由。 你若想自由飞翔,找到强手给你赋能,就可以自己长出翅膀。 案后思考: 仔细聆听律师的分析,抓住律师分析的要点,整合自己能够掌握有限的资源,把自己的价值信息打包交付给律师,并依此获取回报!【戒除诚惶诚恐的不良心态】 在混乱中应当先建立信息的秩序,再建立自己内心的秩序。 冲突较多的时候,自己一定要明白哪些点自己该放弃,哪些点一定要抓住,自信和掌握就会慢慢建立。 【聪明人都知道什么都想要,却容易出现力量的分散,全力以赴对付一两点反而有奇效,收获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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