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离婚案件中第2次起诉
争取判决离婚
谈判技巧和律师代理策略
(标准案例示范 )
(2020-5-19结案)
鼓楼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男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分居矛盾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离婚决心异常坚决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当事人最终委托律师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此次系第2次起诉离婚)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法院通知开庭、质证、调解---判决离婚时间:2020年5月19日
南京鼓楼区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陈宁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我方给付对方15万财产折价款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第二、财产分割该如何计算?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感情破裂、财产分割的相关律师意见
附裁判文书: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06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A与被告B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双方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长期存在矛盾,夫妻感情不合,2019年原告向鼓楼区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坚决要求离婚,不同意调解和好,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B辩称:1.双方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三年后登记结婚,夫妻感情基础较好没有原则性矛盾,2019年1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原告不做解释就诉讼离婚,被告感到感情无法强求,同意离婚。从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提交的证据看,不能证明被告不愿意要孩子,婚后原告从未向被告公开收入,不注意沟通情感,让被告缺乏安全感。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两人居住在被告父母购买的房屋内,家庭的日常开支由被告负担,水电费由被告父母负担,如果判决离婚,要求对双方在婚姻期间取得工资、奖金等收入予以分割。等等。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曾于2019年3月起诉离婚,本院于2019年4月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判决后双方的感情并未修复,夫妻关系也未得到改善,原告现再次起诉离婚,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依法准许双方离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B支付155778元。
案件受理费29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69元,由原告A、被告B各负担73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宁
二O二O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菁
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女方起诉离婚
争取子女抚养权及婚内千万房产标准案例示范
(2020-4月结案)
浦口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女方,因家庭琐事和长期两地分居生活,双方曾经出现过夫妻矛盾,后续双方又尝试和好并又生育了一个孩子,如今感情再次难以维系,因本案涉及两个孩子抚养权以及房屋分割问题,此种专业法律问题当事人最终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庄荣华,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浦口法院立案2020年1月---法院通知开庭---离婚时间:2020年4月
南京浦口区法院-靳德华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2、双方各抚养一个孩子,暂互不支付抚养费,3、各人名下财产归个人所有,我方再支付对方20万折价款。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双方之间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第二、孩子抚养以及财产分割如何定性判断
附注:
本案第一次开庭律师就本案的主体问题、程序问题、证据问题、法律意见,全面发表律师法律意见
被告的应诉策略同意离婚,但坚持每人抚养一个孩子,但婚后原告在深圳购买的千万资产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我方表示反对,具体理由如下:
1、双方曾经在婚后有一套房屋已经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更名至女方一人名下,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2、女方在婚内将该房屋卖出的款项仍然属于个人财产;
3、女方利用该卖出款再次购买深圳房屋仍然属于个人财产不能分割;
4、该深圳房屋确实存在婚后还贷问题,因此我方同意支付相应房屋折价款给对方。
考虑到双方有两个孩子,律师庭前已经充分指导当事人证据举证技巧、谈判技巧、心理战术
最终本案法院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方式大约历经一个多小时时间双方全面达成一致
我方仅仅支付对方20万元折价款,获取到深圳房屋全部所有权。
至此法院此次诉讼沟通谈判完毕,当事人基本达成自己的诉讼愿望。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苏0 1 X X民初号
原告:A,女,1981年2月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80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原告A与被告B原系高中同学,双方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1年生一子C,2016年生一女D。现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婚生女D由原告A抚养,原、被告暂互不给付对方子女抚养费;
三、原、被告各自名下的财产、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承担。原告A一次性补偿被告B人民币200000元(此款于2020年6月30日前付清);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靳 某
法官助理 刘 某
书 记 员 鲁 某
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离婚案件中女方争男孩抚养权
(标准案例示范 )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20-5-19结案)
栖霞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女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分居矛盾、感情忠实问题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离婚决心异常坚决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当事人最终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庄荣华,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此次系第一次起诉离婚)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2020-2-28---法院通知开庭---离婚时间:2020年5月19日
本案系女方首次起诉快速离婚
南京栖霞区法院-家事庭陈婷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2岁半男孩),对方每月支付2000元
3、对方支付我方45000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
4、双方所有问题一次性全部解决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第二、孩子抚养权、抚养费该如何确定?
第三、本案是否存在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本案重点问题
本案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存在弱势因素
1、女方名下无房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了孩子抚养权的法律证据和意见
本案插曲:
被告男方在诉讼过程中主张存在20万夫妻共同债务
理由:婚后因男方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其退赔20万
男方希望该20万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由女方共同承担
庄荣华律师表示,违法债务、犯罪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由我方共同承担
该点律师意见被法庭当场采纳认同,后男方不再主张。
最终在法官和律师的共同协调和沟通之下,各方达成一致
双方确定离婚,孩子由我方抚养,对方支付抚养费以及财产折价款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苏XXXX民初XXX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C(系被告B的父亲),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D(系被告B的母亲),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受理。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经朋友介绍认识,2015年登记结婚,2017年生有一子E。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矛盾致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E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9年8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 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法庭依法裁判。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之子E由原告A直接抚养,被告B自2020年6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E抚养费2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被告B每月可以探望E两次,于每月第二、第四周的周六上午9时前将E从A处接走,并于当日21时前将E送回A处,A在B行使上述探望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四、被告B于2020年6月19日前给付原告A南京市栖霞区房屋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45000元;
五、原、被告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或承担,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六、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O二O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