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老公给老婆买的车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婚后老公给老婆购买的汽车,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男方明确表示赠与女方的或者双方约定归女方除外。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鼓楼区离婚案】 11天成功快速离婚 房产车辆皆全部成功争取 庄荣华律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男方无法与女方在家协商离婚,故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11天时间,诉讼成功离婚。2014年3月28日立案,2014年4月9日结案。 房屋【150平米】车辆及屋内全部设施皆归我方所有,我方补偿对方59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1983年生,无固定职业,住玄武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女,汉族,1984年生,无固定职业,住鼓楼区。 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于2005年8月相识并恋爱,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与B离婚; 二、座落于南京市江宁区房屋产权及屋内所有电器、家具等物品(B的私人用品除外)归A所有;长安小型轿车一辆归A所有;A补偿B人民币59万元,具体给付方式为:A于2014年4月14日前给付B人民币40万元,剩余人民币19万元于2014年7月1 4日前给付完毕;B于钱款付清后一日内搬出上述房屋; 三、双方无其它纠葛。 案件受理费6940元,减半收取3470元,由A承担3000元,B承担47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协议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4年4月9日 生命中很多烦恼的产生,往往是我们亲手制造的。不妨尝试做一位烦恼的旁观者,不参与其中,不给予推动力,而只是旁观。这样,个体生命就不会被其裹挟,就站得住;站得住就有主动权,有主动权就有能力熄灭很多热恼,获得内心静止清凉的觉受,以及身心自在从容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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