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的离婚的依据之一,双方因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首先要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书,然后就是看法院是否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法院怎么判断感情是否破裂? 一、法院怎么判断感情是否破裂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根据是我国司法实践总结的经验,从事实上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1、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姻基础,就是看婚姻关系建立时未婚男女双方的感情真实状况。应该从双方结合的方式、恋爱时间的长短、结婚的动机和目的等反映出来。 2、看婚后感情:婚后感情是指男女结婚以后的相互忠实、敬重、喜爱之情。 3、看离婚原因:实践中,离婚的原因非常复杂,有的是单一的,有的是复杂的原因;有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问题,也有实际生活问题.在查找离婚原因的时候,要去伪存真,找到离婚的真实原因,只有这样,才能了解和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4、看离婚时夫妻关系的现状:看夫妻关系的现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精神层面,夫妻双方在思想意识方面还有没有家庭概念,另外一个则是物质层面,夫妻双方是否还一起生活,一方的收入是否还拿来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5、离婚诉讼过程中看有无和好的可能: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夫妻双方还有没有争取夫妻和好的意愿,并为夫妻关系和好创造条件。 二、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如何申请离婚 离婚的方式有二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程序: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诉讼离婚程序:尚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原《意见》规定为三年,与现行婚姻法冲突),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一方与他人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鼓楼区离婚案庄律师成功争取判决离婚 2016年3月31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双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分居时间较长,多次协商无法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承办法官:嵇娟庭长【少年庭】。 本案立案于2016年2月,结案于2016年3月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4000元抚养费。 3、我方获取40万元财产折价款; 律师点评: 本案系一起婚龄4年离婚案件,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调解离婚,很多在家中协议离婚之时难以接受的调解方案,在诉讼离婚之中通过律师的辩论和质证,通过法官的说理和释法,通过局外人的干预与沟通,反而能够起到深刻而快速的解决作用,由于婚姻家庭矛盾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双方对立情绪很高,都不愿意给对方占到便宜,因此对方提出的方案总是容易受到一方的不同意,不妥协,因此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诉讼离婚本身就是唯一的方式,中国没有自动离婚之说,离婚的决心也是法官判断没有和好可能的一个重要因素,委托一个经验丰富,特别是调解能力强的律师尤为重要。 本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在抚养费上,男方也不愿意支付过多,而我方根据对方的收入以及结合南京地区的标准和费用,坚持4000元每月的抚养费支付标准,从而保证孩子的正当合法权益,最终通过律师的专业和耐心,在本案一审判决获取抚养费法律的支持。 至此本案终结。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南京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某有限公司总监,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现住太仓市。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7月登记结婚,2014年9月育有一子C。由于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争吵不休,因此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因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C由原告抚养,被告按照每月8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B辩称,同意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婚生子,因为原告在南京无住房,且无固定工作,无收入来源,不利于孩子的抚养与成长,而被告母亲在南京有房产,目前收入较高,能够提供给孩子良好的环境和较好的物质条件,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可以不支付抚养费,且可以随时探视孩子,也可以带孩子短时间内共同生活;如果孩子由原告抚养,尽管被告目前收入较高,但劳动合同是有期限的,抚养费根据孩子需要,依法由法院判决,被告要求享有探视权,探视时间为每周不少于1次,探视方式为每次将孩子接回自己住处,共同生活不少于2天,法定节假日也可以和孩子共同生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于2011年9月相识恋爱,2012年7月登记结婚,2014年9月生一子C。被告在太仓市工作,每月税后收入约37000元(包含住房补贴6000元)。另查明,2012年5月,原、被告与某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太仓市室及公馆1号车库,权属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南园西路及车库总价XX万元,南园西路室及车库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折价款。南园西路及车库首付款XX元系被告婚前财产支付,贷款由双方婚后共同偿还,截至2016年2月贷款本金部分尚余XX元未还。 再查明,被告名下有理财产品19万元,被告婚后缴存住房公积金53631.01元。原告名下有定期存款20242.5元、活期存款21531. 82元、理财产品345000元。原告主张被告2015年8月4日以后半年的工资余款为159000元,理由为:被告的工资收入扣除每月还房贷5500元、支付孩子花销费用5000元、个人消费5000元。被告主张2015年8月4日以后其工资除了还房贷、支付孩子花销,其余都被自己消费了,并且还有19701. 69元信用卡债务需要用共同财产偿还。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名下理财产品中有10.5万元属于原告母亲所有、47894. 52元已被原告消费。被告要求分割原告名下钱款233879.8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权属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以。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依法准许双方离婚。关于婚生子C的抚养,虽被告收入较高,但考虑到孩子年龄较小,对母亲依赖较强,且被告在太仓工作、生活,目前孩子随原告生活,已经适应目前的生活环境,故由原告A抚养孩子较为适宜。根据被告的收入水平及孩子的实际消费需要,本院酌定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4000元。被告B对C享有探视权,探视方式为:C二周岁以前,每周六十点前被告将C接走,同日下午五点前被告将C送回原告处;C二周岁后,每周六十点前被告将C接走,周日下午五点前被告将C送回原告处。父母的关爱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必不可少,多与父母接触沟通更有利于孩子良好性格的形成。原、被告双方作为C的父母,考虑问题均应从有利于C的角度出发,双方均应努力为孩子创造一个和谐的生活学习环境。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本院做出如下认定: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南园西路室及车库归被告所有,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折价款,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支付折价款的数额,本院考虑到首付款系被告使用婚前财产支付,被告对南园西路及车库贡献较大,故依法酌定B给付A折价款35万元,南园西路及车库剩余贷款由B负责偿还。关于原告要求分割的被告自2015年8月4日以后半年结余的工资,本院结合被告的收入、还贷、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及自身消费需要,酌定工资剩余款为90000元。关于被告主张的信用卡债务,本院在酌定工资剩余款项时已经考虑了被告昀自身消费情况,故不再重复扣除相应款项。原告名下理财产品及存款233879.8元,被告名下理财产品19万元、婚后缴存公积金53631. 01元、剩余工资90000元,合计567510. 81元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原告分得283879.8元、被告分得283631.01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随原告A共同生活,被告B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4000元,至C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被告B对C享有探视权,探视方式为:C二周岁以前,每周六十点前被告将C接走,同日下午五点前被告将C送回原告处;C二周岁后,每周六十点前被告将C接走,周日下午五点前被告将C送回原告处: 三、太仓市及公馆1号车库归被告B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B偿还,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A折价款35万元; 四、原告A名下存款、理财产品(扣除A母亲10.5万元)归原告A所有,被告B名下存款、理财产品、公积金账户余额归被告B所有,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50000元。 如果被告B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30元,减半收取11115元,由原告A负担5557元,被告B负担5558元(原告A已预交,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A)。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你能够走多远,首先取决于你能够看多远,鼠目寸光止于五步,高瞻远瞩可视千里,思维的纵深左右着你人生的成败;你能够走多远,其次取决于你能够承受的多少,容常人所不能忍,方成人生大气候;你能够走多远,当然还取决于你能够坚持多久,滴水穿石因其韧,一曝十寒只少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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