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来说,一般都是归属于母亲生活的,但是这也并非绝对,如果随父亲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生活的话则也可以随父生活。关于子女抚养权归父亲有哪些情形。 一、子女抚养权归父亲有哪些情形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二、抚养权的争取办法 1、离婚前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 2、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双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习惯的,要及时改正; 5、自己没有工作的,要积极进取,寻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三、子女抚养权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当父母不履行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可以要求义务人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如果父母仍不承担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人民法院首先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作出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裁定,裁定义务人先行支付抚养费,以保障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义务人拒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比如从义务人的工资中扣留其应当支付的抚养费。 案例一: 诉讼离婚律师真实离婚案例 【建邺区第一次起诉离婚案】 利用谈判技巧成功说服被告同意离婚-律师代理技巧 子女抚养权归我方所有-未支付被告财产折价款 2017年1月11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和冲突,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男方。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建邺区,故本案在建邺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宋玲法官【少年庭】。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享有探视权 3、各人名下财产归各人,各人债务归各人,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被告在法院第一次向其送达传票和起诉书的时候就表示不同意离婚,系庄荣华律师在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在第一次起诉能够灵活的运用律师代理技巧再一次争取到调解离婚的优秀案例,其实在起诉之前被告的真实意思就是希望得到预期的经济补偿才愿意进行谈判,同时对方在诉讼过程中也列举了相应我方破坏夫妻感情的事实,但最终律师还是在第一次诉讼和开庭就争取调解离婚,需要律师较高的代理技巧和举证分析的能力! 本案律师在财产分割方面利用了独有的特殊经验技巧,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的支付,极大的保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性利益,同时虽然免去了对方五年的抚养费支付,但是该部分的总额也不大,因此整体的离婚调解方案策划是律师代理离婚案件的重中之重。 本案我方在诉中、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环节,都竭尽所能的证明我方众多酌定和法定的理由,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如何提交较多的证据顺序和清单也是本案的重点之一,本案当事人自己保存的证据也非常完整,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律师和当事人有效的配合是使得案件获取成功重要的方式。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0105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现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女,汉族,现住南京市建邺区。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随原告A抚养,被告B自2017年开始五年内不支付C抚养费,五年以后由原告A与被告B再行协商; 三、被告B享有对婚生子C的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为每月三次,前三周每周一次,被告B周五晚上将小孩接走周日中午送回。时间较长的节假日,如国庆、寒暑假原告A与被告B可分别与C度过一半的时间,春节轮流在原被告处度过,具体时间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原告A与被告B的夫妻共同财产已当庭分割完毕,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其他纠葛,无债权、债务纠纷; 五、离婚后,原告A与被告B各自解决住房问题; 六、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时下的灾难,并不是因为“时下的人心陷溺”引起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人心一直都是陷溺的,凡夫的心从来没有完美过,从来没有纯洁过。所谓陷溺,是指深深陷入错误的泥淖而无法自拔。这个娑婆世界,充满了劫浊、见浊、烦恼浊、众生浊、命浊这五浊,我们就是生在这么一个五浊恶世里面。今天的各种灾难,都是我们无量劫以来造的恶业不断感召的。并不是我们过去的心很美好,今天变得不纯洁了,才导致灾难四起。 案例二: 建邺区离婚诉讼真实案例 孩子被对方长期持有、我方身患重疾 (成功获取抚养权及3000抚养费) 一次庭审全部纠纷解决完毕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离婚诉讼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2018-10-30结案) 遭遇: 我方当事人为男方,被查出身患重疾后,很快对方以各种家庭矛盾起诉离婚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全面解决所有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立案---法院通知---开庭---2个月拿到法院调解书 建邺法院南湖法庭-宋毅刚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3000元 3、一次性全部解决 余略 重点支招: 孩子不满两岁原则给女方进行抚养 我方身患重疾-癌症晚期条件也属不利 诉讼过程对方也坚持主张这个孩子的抚养权 最终通过一个上午系统辩论和开庭实现抚养权归我方 能够成功的原因只有一个: 律师详实的准备各种开庭预案 能够有效的走进对方的内心 能够借助实时变化调解中法官的力量 最终法律条文能够充分保护我方当事人 这种困难极大的离婚诉讼,任何证据都不如经验丰富的调解技巧。 司法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女,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B,男,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宋毅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应诉后愿意调解解决。 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原告A与被告B的婚生女D由被告B抚养,原告A每月30日前支付D抚养费3000元,原告A每周末有一天探视权(早上9点至晚上8点)。 三、原告A与被告B无其他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四、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承担(已缴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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