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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江宁开发区离婚律师案例,离婚二审上诉流程案例分析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10-15 11:20)     点击:138

我国法律对一审判决生效很明确,自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为上诉期,过15日未上诉的判决就生效。而二审判决作为终审判决,并没有上诉期,二审判决何时算生效没有明文。那么离婚二审判决多久生效呢?

  一、离婚二审判决多久生效

  目前我国的法律仅规定二审判决是生效判决,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生效时间。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1、二审判决作出之日生效;

  2、二审判决宣判之日生效;

  3、二审判决送达之日生效。

  那么,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判决书的送达之日起生效的。 判决书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是15天,因此一审判决书的生效时间是在上诉期过了之后,也就是判决的15天以后生效。如果对方没有上诉,则过了15天后立即生效。

  二、离婚二审后多久判决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在离婚案件中,对方对区法院判决不服上诉到中院,中院一般应该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但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由中院院长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三、离婚二审判决后不服的怎么办

  依据民诉法199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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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6结案)
  江宁开发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女方,一审代理律师庄荣华在区法院为女方争取到判决离婚并支持我方获取两套房屋的基础上,男方不服提出上诉,坚持要求依法分割两套房屋;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2019-12-11--法院通知开庭谈话--离婚时间2020-1-16(历时1个月左右时间)

南京市中级法院-钟慧钊法官

案件结果:
   1、对方撤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登记在女方名下的两套房屋是否全部属于共同财产?
第二、一审认定的财产分割方式、比例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

本案困难之处:
1、其中一套房屋虽然购买于婚前,但是男方有转账出资证明
2、男方提供了部分关于参与装修与协助帮忙的证据
3、男方与女方在婚前、婚后存在大量资金往来
4、汽车购买过程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也存在直接证据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当事人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调查申请、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以及梳理一审案件事实
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上诉应诉意见及财产分割等相关律师意见

特别说明:
本案二审过程中仅开庭谈话一次即全部审理完毕
在二审庭审之中男方仍然坚持自己的上诉意见不愿意退让
女方代理律师庄荣华在多个角度将本案的证据、法律、案例以及裁判思路进行了全面论证
二审阶段律师应当最大限度争取守护一审有利结果,并获取法官自由心证的采信
最终结果是二审合议庭、承办法官基本支持我方意见
对方在开庭数日后正式撤回上诉,由此本案一审判决书正式生效,双方离婚法律问题全部结束。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全部诉讼愿望皆在本次诉讼中完成。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于2020年1月10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A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A负担。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侃
    审  判  员    朱卫国
    审  判  员   钟慧钊
    二O二O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杰

二审程序的成功一方面有赖于执业律师的执业水准
另一方面也是必须全面熟悉一审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观点
能够及时、有效的回复二审承办法官提出的问题,并给予精准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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