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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离婚咨询,夫妻矛盾感情破裂想要离婚却无法协议离婚怎么起诉流程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10-15 11:14)     点击:210

案例一:

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离婚案件第1次起诉
争取抚养权、财产、不承担债务
谈判技巧和律师代理策略
   (标准案例示范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20-6-2结案)
  建邺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女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分居矛盾、感情矛盾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离婚决心异常坚决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当事人最终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庄荣华,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此次系第1次起诉离婚)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法院通知调解、开庭---离婚时间:202062

南京建邺区法院-曾牛平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由我方抚养,对方支付每月2500元抚养费、对方享有探视权
   3、房屋双方共同出售,我方获取120万卖房款,剩余款项归对方。【我方掌控房款】
   4、车位归对方,对方支付我方25万折价款  
   5、婚后双方共同签字的39万债务全部由对方一人承担
   诉讼费全部由对方承担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孩子抚养权如何确定、抚养费如何计算
第二、房屋共同出售该如何操作卖房款、如何规避风险
第三、债务如何处理,如何让对方全部承担

本案通过一天的沟通和调解
最终各方全面达成一致,签订调解书和平分手离婚
特别说明:
卖房款为由我方支配和掌控(收款账户为我方指定账户),是最大限度能够消除我方执行风险的法律手段
双方签字的39万夫妻共同债务,确定为对方个人承担,若债权人另案起诉,我方享有追偿权。
至此,女方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护。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感情破裂及其他相关律师意见

附裁判文书: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0 1 0 5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B,女,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一致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原告A20206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2500元,至婚生子C 18周岁止。
    三、原告A享有对婚生子C的探视权利。具体探视时间为:婚生子C上学期间每月两次,每次周六上午九点至周日下午五点;暑假期间1 5天;寒假期间7天。被告B有协助配合义务。
    四、南京市建邺区房屋属于原告A与被告B共同共有。原告A与被告B一致同意出售该房屋,并确定在该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款收款账户为被告B指定银行账户。被告B收到该房款后,由被告B获得1 2 0万元,其中的定金2 5万元已由原告A支付给被告B,被告B最终实际获得95万元,剩余房款由被告B在收到该房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原告A,若被告B逾期支付,被告B须加付原告A 10万元。
    五、南京市建邺区地下车库负二层车位于202065日前办理过户手续,由被告B配合登记到原告A名下,原告A应自该车位产权证书出件之曰起一个月内向被告B支付25万元,若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A须加付被告B5万元。
    六、原告A与被告B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3 9万元,由原告A承担。若债权人起诉被告B承担偿还责任,被告B可向原告A追偿。
    本案受理费6490元,减半收取3245元,由原告A承担。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上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曾牛平
    OO年六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钱馨
    书  记  员    韩雅

案例二:

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离婚纠纷案件
4岁男孩抚养权争取
谈判技巧和律师代理策略
(标准案例示范   
2019-10-8结案)
  鼓楼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女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长期分居矛盾、感情矛盾、多次诉讼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当事人最终委托律师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2019-814--法院通知调解、开庭--判决离婚时间2019-10-8(历时2个月不到时间)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家事庭-方再非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1800元抚养费
   3、财产分割略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第二、子女抚养权、抚养费该如何确定?
第三、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认定、如何分割?

本案困难之处:
1、本案在离婚诉讼期间,孩子为双方轮流抚养
2、本案名下房产比女方多,在经济层面占有优势
3、本案男方将夫妻共同房产出价更高,更容易获取案涉房屋所有权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调查申请、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感情破裂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相关律师意见

特别说明:
本案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协助当事人提供了大量围绕女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证据
本案最终的结局是唯一夫妻共同房屋判决归男方所有
但在此情况之下女方仍然顺利获取孩子抚养权,原因就是代理律师协助当事人做了充分的准备
当然虽然男方获取了房屋,但女方也顺利获取房屋折价款,这点双方利益平衡。


至此本案终结。

律师再次总结:
  离婚案件双方均存在一定有利条件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情况下,一定要谨慎处理,提供合法有效的抚养权证据

  了解和梳理所有关于子女抚养权的流程、方式、策略、意见,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子女抚养利益

案例三:

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离婚纠纷案件
16岁男孩抚养权及夫妻共同房产
谈判技巧和律师代理策略
(标准案例示范   
2020-6-15结案)
  秦淮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女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长期分居矛盾、感情矛盾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当事人最终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第一次起诉离婚)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2020-57--法院通知调解、开庭--判决离婚时间2020-6-15(历时2个月不到时间)

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家事庭-武麟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3500元抚养费,抚养费支付至孩子20周岁
   3、唯一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决定归孩子所有(10%产权现在直接过户给孩子,90%产权待孩子24岁过户给孩子)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第二、子女抚养权、抚养费该如何确定?
第三、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认定、如何分割?

本案困难之处:
1、本案房屋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
2、本案房屋购买时间较早,男方坚持是其父母出资不同意分割该分割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调查申请、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感情破裂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相关律师意见

特别说明:
本案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协助当事人提供了大量围绕女方争取抚养权、财产分割的有利证据
通过多轮沟通、谈判、协商修改方案,最终各方达成一致房屋归孩子所有
本案抚养费也不同一般,由支付至18周岁协商确定为支付至20周岁,为孩子今后的教育和生活提供了有力保障。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只能夫妻分割,不能带孩子一起分割
最终全面达成委托人所有目标。

ps:我方还同时获取了其他小部分财产的折价款7万元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再次总结:
  离婚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希望能够为孩子争取相关财产利益,一定要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

  利用专业离婚律师的方案和经验,能够大幅提升为孩子获取财产的机会和可能。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苏0104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C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6月15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原告A抚养,被告B于每月25日前支付抚养费3500元直至2024年6月。
  三、被告B每周可探视C一次,具体时间方式为:每周六上午9时将C接走,当日下午17时送回。
  四、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6月30日前配合将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房屋10%产权份额转移登记至C名下;于2028年4月30日前将剩余90%产权份额转移登记至C名下。
  五、各人名下股票、存款、公积金归各人所有。
  六、被告B于2020年7月30日前向原告A支付补偿款7万元。
  七、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计1700元,由原告A、被告B各负担850元  (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2020年6月22日前直接向原告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秦淮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麟
O二O年六月十五日
见记员  曹雪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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