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应该都知道,夫妻无法协议离婚的话,是要去法院提起诉讼离婚的,法院一般会先进行调解,调解之后还是执意离婚的夫妻会判决离婚。那么法院调解离婚多久生效?判决离婚和调解离婚有什么区别? 一、法院调解离婚程序是什么 1、起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顾名思义就是起诉前的调解。具体而言,就是当下定决定走进法院起诉离婚时,法院并不立案,而是给开一个收取材料的单子给当事人,在45天内通知当事人能否成功立案,当事人会先和被告联系,确认被告的身份和地址后,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调解下进行调解。 2、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后,正式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一般会召集对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支持下调解。 3、诉中调解; 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如果没有法定离婚的理由,法院会着重于进行调解和好的工作。 二、法院调解离婚多久生效 调解书生效自签收之日起生效。 1、结束诉讼程序。 法院调解生效后,说明人民法院最终从法律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结束了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结果,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作出与原调解相抵触的裁判。 2、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法院调解生效后,不得再行起诉,但是调解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撤诉的离婚案件等几类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除外。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或上诉人民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销调解书和改变调解书的内容。 3、一定程度的强制执行力。 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调解书,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判决离婚和调解离婚有什么区别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对于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调解结果不同,就产生以下两种不同的离婚方式: 1、调解离婚 如果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及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即发给离婚调解书,这就是调解离婚。 2、判决离婚 如果人民法院调解和好无效,并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恢复和好的,而又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可以判决双方离婚。这种通过判决的形式而准予离婚的就是判决离婚。 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法官一般会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的,那么才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是否准许离婚或不准许离婚的一个结果。 判决离婚案例一: 离婚婚案件中子女抚养的争取标准案例示范 (2019-11-4结案) 秦淮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女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分居、感情问题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离婚决心异常坚决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法院通知开庭---判决离婚时间:2019年11月4日 南京秦淮区法院-少年家事庭武麟法官 案件结果: 1、判决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对方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 3、探视权略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双方之间感情是否破裂 第二、孩子抚养应当由谁抚养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认真全面的论证夫妻感情破裂的彻底性 6、律师集中论证我方综合抚养条件比对方更加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本案插曲 本案离婚案因孩子抚养权问题还涉及了家事调查员,最终家事调查员出具的结果应当也是进一步强化了我方的抚养权优势 而家事调查员在介入和了解本案之时,律师也进一步辅导当事人如何正确全面的表述自己抚养权的充分优势。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的主要诉讼愿望得以满足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民初号 原告:A,女,住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律师。 被告:B,男,住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经被告B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婚后因互不信任等问题,致夫妻间沟通不畅,夫妻矛盾产生。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双方对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综合双方作为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及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等各方面因素进行考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案中,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孩子需确定随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支付必要的抚养费,并依法享有探视权。当事人均愿意为孩子付出心血,在诉讼中也积极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考虑到婚生子一直随原告生活,再结合目前原告的居住条件、职业状况和经济能力等客观状况,较之被告更加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教育。故本院认为孩子更适宜与母亲共同生活。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父母的收入状况、负担能力及孩子生活需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结合被告的收入情况,对于被告应当给付的抚养费数额,本院酌定为每月1500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被告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原告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的行使时间为每周探视一次,具体时间及方式为:被告于每周六上午9时到原告处接孩子,并于当日下午18时将孩子送至原告处。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双方确认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被告主张原告名下有一套房产,该房屋登记在原告及其母亲名下,因涉及第三人,本院暂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白原告A抚养,被告B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负担C抚养费15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此款于每月底前直接付给原告A; 三、被告B自判决生效之曰起每周可以探望C一次,具体探视时间及方式为:被告B于周六上午9时到原告A处接走,并于当日下午18时前送回。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A负担120元、被告B负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O-九年十一月四日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庄荣华律师提示: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世界如此精彩,我们当然不能置身局外。 愿你向律师交付的重托,都得到获得回报。 婚姻自由,离婚自由。 你若想自由飞翔,找到强手给你赋能,就可以自己长出翅膀。 案后思考: 仔细聆听律师的分析,抓住律师分析的要点,整合自己能够掌握有限的资源,把自己的价值信息打包交付给律师,并依此获取回报!【戒除诚惶诚恐的不良心态】 在混乱中应当先建立信息的秩序,再建立自己内心的秩序。 冲突较多的时候,自己一定要明白哪些点自己该放弃,哪些点一定要抓住,自信和掌握就会慢慢建立。
【聪明人都知道什么都想要,却容易出现力量的分散,全力以赴对付一两点反而有奇效,收获巨大】 判决离婚案例二: 离婚成功争取抚养权【5岁男孩】 成功免除300万夫妻共同债务 秦淮区离婚案 案情介绍: 该案委托人因丈夫制造300多万的债务,并意愿让妻子承担,在离婚纠纷爆发初期,男方又使得女方无法居住在夫妻共同房产内,同时也拒绝女方探望孩子,情急之下,最终委托了律师代理此案,此案在2013年4月立于秦淮区人民法院。 主审法官:陶宁。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男方支付我方每月1200元抚养费; 3、存在巨额抵押贷款的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我方90万元房屋折价款。各自车辆归各自所有。 4、夫妻共同债务110万由男方一人承担偿还义务。 5、男方另虚构73万元夫妻共同债务,法庭采纳我方意见,未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免除除了巨额的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及巨额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关于子女抚养权: 男方强调自己名下有3套房屋,女方工资不及其收入高,男方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未来,同时孩子是男方,生长发育期间男方抚养更为适宜。 而我方抗辩如下: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我方抚养成长,孩子有特殊病症也是由我方送医治疗,居家时细心照料,男方在婚内期间恶意制造巨额债务,自身已自顾不暇,已无经济能力给孩子一个正常的生活环境。 最终法庭在综合全案基本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我方抚养。 其次巨额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男方作为本案被告,在诉前调解以及诉讼期间坚持我方应当共同承担其300多万的夫妻共同债务,其核心的依据系债务是由其所经营的工厂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主要为男方利用房屋进行的抵押贷款,将贷款用于工厂经营,而工厂的盈利又用于支持家庭生活,因此男方坚持该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我方抗辩如下: 该债务300多万中有200多万是我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形成的,我方坚持该银行贷款为融入企业生产,法庭建议被告提供企业所有资料供审计评估以确定债务是否成立,但被告迟迟拒不提供,最终该债务无法认定,并且在最后一次开庭之时,被告因银行催缴,200多万债务,被告利用出售其婚前房屋已偿还完毕。 最终剩下的110万债务,系夫妻双方签订办理的抵押贷款,男方坚持该笔系夫妻共同债务,律师通过巧妙的发问,使得对方承认该110万系被告通过银行套现的方式已将资金持有在手,而男方又无法提供110万资金已融入公司,故律师建议法庭在认定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同时,但强调该110万应当由被告一人偿还,最终,法庭以公平原则判定由男方一人偿还。 本案诉讼开庭次数多,辩论意见,双方各执一词,但最终的结果基本我方已完全达到诉讼的预期,得到了理想的诉讼结果。该结果也得益于律师精心的准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3)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76年生,住所地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1978年生,住所地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原告A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2006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和,未能有效的建立夫妻感情,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争吵不休,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协商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夫妻关系;2、确定子女抚养权;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B辩称,同意离婚。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要求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005年相识,2006年10月登记结婚。2008年6月双方生有一子C。2012年起原、被告逐渐产生矛盾。2013年4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调解和好无效,被告亦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未能协商一致。 审理中,原、被告主要争议焦点:一、子女抚养问题。原、被告先均要求抚养子女,后又不同意抚养子女,要求对方抚养。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1、原、被告认可本市秦淮区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值180万元。2012年8月原、被告以该房产抵押,向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10万元,110万元由被告支配。原告要求该房屋归被告所有,110万元银行贷款由被告归还,被告给付原告90万元房屋折价款。被告要求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150万元款项(含房屋折价款、夫妻共同债务、精神损害赔偿金)。2、原告名下汽车一辆,被告名下海马汽车一辆,原、被告同意各人名下汽车归各自所有。3、原、被告婚后开办的南京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原告同意归被告所有,被告要求经营。因该公司一直由被告经营控制,本院要求被告提供审计资料,被告一直未提供,无法审计该公司资产、盈亏及债权债务问题。三、夫妻共同债务。1、原告主张原、被告为购置房屋向原告父亲借款35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告偿还17.5万元。被告认为当时打的是收条,不是借款,不同意偿还。2、被告主张其向朋友亲戚借款共计66.5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原告偿还一半。原告认为债务不成立,系虚构之债,不认可。被告还提出6.5万元信用卡透支,原告不认可。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婚姻登记资料,房屋产权证,贷款合同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原、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子女抚养应考虑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本院考虑原、被告抚养能力,子女状况等因素,认为原、被告所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关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本市秦淮区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各享有二分之一价额产权,鉴于该房屋抵押贷款由被告支配,该房屋可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9 0万元。原、被告婚后开办的有限公司,被告要求经营,原告不主张权利。鉴于被告未提供公司审计资料,无法审计,该公司归被告所有,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由被告享有及承担。原、被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被告已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0万元贷款,因该笔贷款由被告支配使用,应由被告偿还。原、被告主张的其他债务,因对方均不认可,本案不作处理,可由债权人另行主张权利确认后,再作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C由原告A抚养,被告B自2013年10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2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本市秦淮区房屋归被告B所有。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A房屋折价款90万元,苏汽车归原告A所有,海马汽车归被告B所有,南京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归被告B所有。 夫妻共同债务: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10万元由被告B偿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50元,由原告A负担6785元,被告B负担72 6 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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