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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江宁区男方起诉后快速调解离婚律师案例,财产折价后不再支付孩子抚养教育医疗费用彻底离婚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10-14 09:24)     点击:83

庄荣华律师分享快速离婚法律知识篇——离婚注意问题

一、谁可以提出离婚

一般情况下对夫妻生活不满,想要解除婚姻关系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离婚,但也有特殊情况,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离婚时需注意哪些问题

1、是否规避法律、逃避债务。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入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夫或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债务或计划外生育等问题而搞假离婚,暗渡陈仓,往往将夫妻共同财产在协议离婚时归一方所有,债务反而由实际欠债的一方承担,使得许多债权无法实现。虽然法律上对此作出制约性规定,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仍由双方偿还,但时过境迁,在执行中往往不尽人意。

2、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往往在结婚时有的采取欺诈手段或者胁迫、骗取的方式领取结婚证;在离婚时,以欺诈、欺骗的方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等,民政机关由于法律规定的局限性,很少予以审查。这就给一些人有了可乘之机,被骗一方往往在事后懊恼不已,但为时已晚。即使通过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而无法执行;有的甚至一走了之,下落不明,导致子女的抚育费、医疗费、教育费等无从落实。

3、是否存在违法性。

在非诉离婚协议中,当事人由于法律知识和文化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在订立协议时往往存在违法现象。如以上协议第二条,当事人将领养的女孩由男方抚养,显然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规定。实践中,离婚当事人的违法协议比较普遍。如有的当事人为达到与二奶结婚之目的,哄骗妻子订立协议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

4、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常常对履约的时间、地点、场所、方式等重要因素缺乏严密的安排,导致日后无法操作。如上列协议第四条,对如何实现探视权,约定不明,无疑会对今后探视小孩留下隐患。

     【江宁区真实起诉离婚案】

    利用律师谈判技巧成功调解离婚        
     2017425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和冲突,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委托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江宁区,故本案在江宁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王瑶副庭长【少年庭】。

本案201732日立案,离婚结案时间2017425日,历时1个月左右。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略。      

律师点评:
      本案系离婚案件在一次开庭审理中全面调解离婚的示范案例,很多离婚案件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无法调解,是没有找到正确的方法,起诉后如果能够灵活的运用律师代理技巧就容易争取到调解离婚的优秀案例,原告为了实现快速牺牲了很多财产经济利益,同时也冲抵了相应的子女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被告作为女方在生育子女过程中失去生育能力,男方能够在权衡整个婚姻家庭子女关系的基础上,作出如此兼顾公平和子女未来发展的决定,也算是通情达理,彼此实现了一别两宽。
      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抚养费、以及探视问题综合协商有一定障碍,在本次庭审之时,进行了多次的面对面调解和背靠背调解,律师也极力的配合法官希望能够将本案的双方矛盾彻底的调解完毕,达到案结事了、一别两宽的理想结果,最终双方也各退一步,综合考虑到了婚姻的无法维持,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一并在一次开庭过程中全部解决完毕,当庭拿到调解书。
     本案从离婚、抚养权的沟通、财产分割等众多问题无法沟通,到本案离婚、孩子问题、财产分割具体操作方案全部达成一致仅仅开庭二次就全部处理完毕。离婚诉讼其实对于夫妻感情的冲击是非常严重的,被告虽然有不同意离婚的想法和意见,但大多数根本无法解决原告坚决离婚的决心,也无力去面对坚决不同意和好的婚姻,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长期随我方生活,最终我方也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
      本案我方在诉中、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环节,都竭尽所能的证明我方众多酌定和法定的理由,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如何提交较多的证据顺序和清单也是本案的重点之一,本案当事人自己保存的证据也非常完整,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律师和当事人有效的配合是使得案件获取成功重要的方式。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0115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律师。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3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判决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1099日登记结婚,20131114日生育一女C,现夫妻感情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房屋归被告B所有,对于B应支付A的对价款100万元,A作为对C的抚养教育医疗等投入不再要求B支付;
    三、小轿车一辆归被告B所有,对于B应支付A的对价款4万元,A作为对C的抚养教育医疗等投入不再要求B支付;
    四、婚生女C由被告B抚养;对于A应支付C18周岁止的抚养费,已于上述二项财产抵扣;A无需支付其他费用;
    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525元,由原告A负担240元,被告B负担4285元。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7-4-25


  生活不可能像你想象得那么好,但也不会像你想象得那么糟。我觉得人的脆弱和坚强都超乎自己的想象。有时,我可能脆弱得一句话就泪流满面;有时,也发现自己咬着牙走了很长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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