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庄荣华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2015鼓楼区专业处理家庭纠纷及分居诉讼离婚律师案例,女方名下房屋归女方,其他各归各有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10-14 09:21)     点击:73

庄荣华律师分享快速离婚法律知识——夫妻分居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离婚案中,对公房房改的房产,夫妻双方是否享有产权的认定,是对房改房产能否进行处理的前提。这一方面,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也没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公房房改实际上是公房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是卖方,其职工是买方,属房屋买卖关系的范畴。既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应该是登记后才生效。因此,只有已做登记的房改房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将未登记的房改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但存在一种付清了购房款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房屋的产权的情况,对夫妻双方来讲,只是一种准产权,是一种形式要件上缺陷的权利,在实践中,经所有权人(产权单位)同意,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房改房的价值计算应以房管部门评估为准。如果房改房是婚前所购,当然属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房改房是家庭共同出资,其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当前我国实行的住房制度改革,它一方面是基于我国大部分地区工资指数较低,另一方面也是带有福利性质,享有这种福利待遇应该是夫妻组成的职工家庭。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认定问题。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虽然夫妻在事实上处于分居生活的状态,但从法律上而言,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关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理解问题。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具体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

 

   首次起诉离婚案成功争取调解离婚

       【鼓楼区离婚案-第一次诉讼成功离婚】

      1个月快速离婚】-20151127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双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分居时间较长,多次协商无法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多方比较女方最终委托律师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傅蓉副庭长法官【少年庭】。

办理期限:20151012立案,离婚时间20151127日,1个月左右时间快速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女方名下已经购买房产归女方。
   3、各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再无纠葛;
   4、本案诉讼费由我方承担。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鼓民初字第X
    原告A,男,汉族,1962年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女,汉族,1961年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本院于201510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傅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511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814日生育一女,取名C,现已成年。婚后双方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且长期两地分居,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A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B离婚。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室房屋所有权归被告B所有。
    三、个人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个人名下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承担。
    四、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案件受理费24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庄荣华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庄荣华律师,庄荣华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庄荣华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770501904,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庄荣华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南京律师 | 南京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庄荣华律师主页,您是第4401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