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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离婚二审上诉案例,一审拿到判决书后男方不想离婚上诉流程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10-14 09:12)     点击:90

在实践中,如果在离婚案件中一审结果出来后一方当事人不服要提起上诉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进入二审程序,那么离婚二审流程是怎样的?

  一、离婚二审流程是怎样的

  1、上诉。这里指的是在上诉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交相关的上诉状,并且提交相关的证据和发现新的证据以及一审的决判书,这里的时间指的是一审的判决书送达后的十五日之内,这期间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对一审的结果有不满意的都可以向法院提出二审的申请。二审法院会根据你们的上诉书开始走二审受理的相关程序工作。

  2、受理。二审法院在接到上诉状之后,就会将收到的证据和一审判决书转接给一审的法院,一审法院会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给当事人双方。这就说明法院接受了离婚案件的二次审理过程,二审的案件一般来说会在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完成二审的过程。若是有特殊的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完成,那就需要得到二审院长的批准才可以延迟案件的审理时间。

  3、审理。审理就是对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核实是否跟事件有关系,审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没有违反规定的条例出现,若有是不给予审核通过的,并且不会受理为上诉的范围。所以也要求我们在答辩时所采用的法律法规都应当正确。

  4、判决。这是法院最终判出的结果,说明二审的上诉已经完成。若是当事人双方对二审仍是不满意,那就要另申请了。

  离婚不仅仅是对家庭造成了伤害,孩子的抚养权更是把父母挣得头破血流,我们都不希望看到这种情况发生,所以在家庭的相处上,每一个家长都应该抱着宽容和相互理解的心态互相陪伴彼此,让爱围绕着每一个家庭。当我们的亲情真的走到不可挽留地步的时候,我们也要学会运用法律的知识,更好地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自己的财产损失。

 

  二、离婚案件的二审程序有什么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由此可知,离婚案件的二审程序具有特殊性:如果一审法院判决的是不准离婚,经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准许离婚的,不能直接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必须先要对子女、财产等问题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发回到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因为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未就子女、财产问题作出处理,如果二审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并同时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话,因为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这样就剥夺了当事人对子女、财产问题上诉的权利,违背两审终审的原则。

  三、离婚案件证据材料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或答辩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等。

  2、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代理权限。

  3、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事实、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证人的姓名、单位、住所等。

  4、如果是涉外诉讼,当事人要提供其外国国籍的身份证明,外文起诉状(答辩状)应提供中文译本,委托书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港澳台同胞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所在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其他能证实其身份的证明。函寄给法院的起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国司法机关指定的香港律师或有关社团证明有效,证明文件必须是原件。

  6、居住国外的华侨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我国驻外使领馆发给的本人护照。函寄给法院的起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我国没有驻该国使领馆的,由当地华侨团体证明。

  7、现役军人离婚的,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离婚案件在提起诉讼时,必须向法庭提供的证据

  证据是离婚诉讼的核心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只有拿出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才能胜诉。


离婚二审上诉案庄律师成功争取判决离婚

     【南京中院离婚案】

       上诉人不同意离婚
         20151222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双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分居时间较长,且男方有婚内刑事犯罪问题,多次协商无法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律师代理女方成功离婚后,男方拿到判决后进行了上诉。

承办法官:武琼副庭长【少年庭】。

                    历时约2个月之内
   
案件结果:
   1、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系一起婚龄3年离婚案件,在此次一、二审过程中成功判决离婚。
     促成此次快速离婚的主要因素是男方存在刑事犯罪,另双方长期分居,在诉讼过程中也无法有和好的解决方案,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判决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宁民终字第X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离婚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作出(2015)雨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A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1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被上诉人B的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BA2012年结婚,201468日生育婚生子C20145月,A因贩卖XX罪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且A自身也有XX行为。B现就职于南京市工作。A自刑满释放至今一直未工作。BA的婚生子C自出生后一直随B生活,由B抚养。B在此前的2014年和2015年已经两次起诉离婚,且自B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B201591日第三次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另查明,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B以本人名义购买南京市雨花台区房屋一套,并向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因B未能按时向银行偿还贷款,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行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B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约定B20151031日前偿还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行借款本金1161214.39元及相应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如果B不能按时履行上述还款叉务,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行有权就上述还款义务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对B名下南京市雨花台区房屋在债权数额118万元范围内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案BA的权利义务尚未履行完毕。
    原审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AB怀孕期间因犯XX罪而被处刑罚,B在知情后已经三次提出离婚。此前BA虽经法院调解没有离婚,但调解后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并未改善。B现坚持要求与A离婚,双方三无和好可能,应予准许。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结合双方的经济能力、婚生子自出生一直随B生活的事实、A曾经犯罪且有XX史等因素,一审法院认为婚生子由B抚养为宜,并依法酌定A承担每月800元的抚养费。关于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因南京市雨花台区房屋在另案中可能作为被执行财产呈该案尚未处理完毕,可能涉及案外人的权利,因此对该房产暂不予处理。关于A个人债务的确认问题,虽然A在庭审中已自认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由其个人承担,与B无关:但因BA双方未能明确指出和确认A个人债务的范习,且关于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因此,对A的个人债务问题不予确认。
    原审法院依此判决:一、准许BA离婚。二、婚生子CB抚养,A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周支付抚养费800元,至C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A每月探望C二次,B予以配合。四、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A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感情基础牢靠,是认识多年后才结婚,不同意离婚。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准双方离婚。
    被上诉人B辩称,双方感情已无和好可能,上诉人当时隐瞒xx罪的情况,欺骗被上诉人是xx罪,被上诉人在得知真相后即起诉离婚,现在已经是第三次起诉离婚,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被上诉人B确认双方所生之子C(暂定名)尚未申报户口。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明、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证实。
    二审中,上诉人A提交B在其被羁押期间写给其的信件复印件若干,欲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经质证,被上诉人B对信件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院认为,本案中,虽然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婚后感情较好并育有一子,但上诉人A在被上诉人B怀孕期间因xx罪被判处刑罚,被上诉人B获知真实情况后,先后三次提起诉讼坚持要求离婚,现上诉人A亦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获得改善,应当认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无不当,上诉人A主张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A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寄语:
   包容是一种境界,一种智慧,源自人心的善良,仁爱于慈悲;包容是一种谦虚,人的个性不同,见解各异,凡事见仁见智,包容者能博采众长,从善如流;包容是宽恕待人,允许别人有过失;是以德感人,是一种善的力量,拉近人于人之间的距离,化解人与人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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