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想要离婚如何快速进行 一、单方面想要离婚如何快速进行 单方面离婚的话,只能走诉讼程序。离婚主要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单方面进行离婚,协议离婚是肯定无法达成的,那么就只能走诉讼离婚程序去打官司。诉讼离婚程序主要有以下几步: 1、起诉 起诉离婚首先到提交离婚起诉状,即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2、审理 法院接到起诉之后,要在进行判决之前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3、判决 按照庭审的实际情况,如果能够进行调解,就进行调解,无法调节的,进行宣判。宣判过后,离婚双方会收到判决书。 离婚诉讼程序时间最快会在三个月之内审理完成,如果案情比较复杂的话,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审理完成。 二、单方面提出离婚,法院判决支持的5个法定理由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夫一妻制是我国的基本婚姻制度,重婚是要被《刑法》处罚的一种犯罪行为,当然,现代社会,重婚的情形已经很少了,更多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需要注意的是要区分同居和一般出轨的区别,如果没有达到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的程度,那么是不符合这种情形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需要注意的是要及时固定证据,通常的方法是报警或者向社区反映,并请求社区出具相关证明。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吸毒屡教不改的证据比较好采集,赌博的话由于难以和日常生活中的棋牌娱乐相区分,因此取证要相对困难一些,一般主要以证人证言为主。 4.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这里需要注意的分居的原因仅限于因感情不和,而工作调动等其他原因不符合此条的情形。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宣告失踪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满足这个条件的情形一般不多,但只要对对方宣告了失踪,那么这就当然地成为了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三、单方面申请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1、在起诉离婚的时候,需要递交一份离婚起诉状。 (1)第一部分需要写明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2)第二部分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都是以下三种诉讼请求:①请求判决离婚;②小孩的抚养问题;③财产分割内容。 (3)第三部分就是要写明提起诉讼的事实与理由,在这一部分需要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在结尾处需要签上原告的名字。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区或县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至少带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法院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需要交2套复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发给对方一份)。 4、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5、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法院立案庭,就可以回家等法院通知开庭时间了。 6、在这段时间,法院会给已经交好费的案子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当上述材料送达被告后,就会通知原告开庭时间。在原告知道开庭时间后,就需要到法院拿取传票了。 7、如果被告同意离婚,法院会通知双方去调解(我国民事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开庭前不组织调解,开庭时也会问愿不愿意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发《民事调解书》,调解分两种,可能调解离婚,也可能调解不离婚。 8、如果调解不成则开庭,开庭时还无法调解的,就会判决,判决后会发放《民事判决书》。 9、判决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不离,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判决不予准许离婚。如果还是想要离婚的,可以在判决6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2017年第一次起诉离婚 【分割房屋、车辆、车位、公积金】 成功抗辩消除大量夫妻共同债务 【鼓楼区离婚案件2017.10.31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琐事感情破裂,双方无法协议离婚。 承办法官:林冬华法官【家事庭】。 立案时间2017-5月,结案时间为2017-10月结案 本案自立案起共计5个月全部结束! 案件结果: 一、本案对方共计支付我方财产折价款121万元左右。 二、非我方签字的所有债务,不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点评: 本案系第一次起诉离婚,原告男方实现了快速离婚。 而被告女方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大量的夫妻共同债务证据,绝大多数均无我方签字,对方也提供了银行等电子支付记录以及借条,最终律师通过双方的收入、家庭的支付形式、双方持有的资金和其他收入以及卖房款等诸多抗辩条件予以说理,被法庭采纳,上述非我方签字的所有债务均被法庭否决!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至此本案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男,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女,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C归原告抚养;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略。 被告B辩称,现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余略。双方有欠被告父母共同债务298980元:一是婚后双方与被告父母同住,在结婚的当天被告曾书写借条承诺每个月欠父母照顾及生活费5000元,截至2017年9月欠父母该费用共计15.5万元;二是父母两处房屋租金自2015年10月至2017年6月共计72100元,一直由被告收取用于生活、还贷;三是向被告父母借款2万元用于生活、还房贷;四是借父母48580元用于还房屋商业贷款;五是被告父母代付婚生子防疫针费用3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4年5月相识,当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登记结婚,2015年生一子C。双方婚后与被告父母同住,由被告父母帮助照顾C。 关于被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对双方共同出具借条的48580元(用于还2017年5月以后的房贷)予以认可。对其他欠款不予认可,原告认为双方结婚当天被告即出具被告父母照顾费借条不合情理;双方结婚后收入均较高,结婚生子均收有大额礼金,买房及装修时双方均有婚前房产出售款,即便原告辞职时还转账给被告6万元,2017年2月还转账给被告1.5万元,双方无需向被告父母借款;被告及被告父母从未提及有此欠款,被告出具的借条应并非是当时形成;最后一笔租金收取1万余元显示系2017年6月30日,当时双方已经至法院诉讼离婚且分居。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近年来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 双方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应当依法分割,各自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对于本案所涉财产,本院评判如下:略 三、关于被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298980元:1、被告主张为还2017年4月至10月房贷而向被告父母借款48580元,原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为便于履行,本院确认该债务由被告承担,原告给付被告相应补偿款24290元;2、关于被告主张每月欠被告父母5000元生活、照顾费用总计155000元,原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对该欠款原告并不知情,双有并未达成合意,且双方结婚初期收入均较高,在完全有能力给付该钱款情况下,被告亦未实际给付过该钱款,故对被告主张该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被告主张欠父母代收房租费用72100元及借款2万元、给婚生子打预防针3000元等费用,原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被告婚后每月均有1.6万余元收入,原告至2016年5月每月亦均有工资收入1万余元,在2016年5月至11月原告无工作期间,2016年4、5月份原告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6万元,8月份被告陈述有失业保险收入5万余元,买房及大部分装修(2016年5月已基本完成)及2016年10月之前房贷现金部分均是双方卖房款支出,2017年2月原告转账给被告1.5万元,自2017年4月至今银行商业贷款均系双方向被告父母借款,对被告所出具的借条,原告均不知情,双方均未达成借款合意,现被告并未有证据证明以上钱款系为了维系家庭生活支出而必须向父母借款,故对被告主张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不予支持。 略 五、关于室房屋内家用电器及家具,原、被告一致同意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予原告补偿款3万元,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A与B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C随B共同生活,A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C抚养费人民币1100元,至C满十八周岁时止;A有探视C的权利,具体探视方式为每两周探视一次,每次探视一天; 三、B给付A轿车婚后还贷补偿款27000元; 四、A与B公积金账户余额归各自所有,B给付A补偿款18374元; 五、夫妻共同债务48580元(债权人为B父母)由B承担,A给予B补偿款24290元; 六、座落于南京市室房屋所有权、南京车位使用权归B享有,房屋剩余贷款由B承担,B给付A补偿款1163952元; 七、座落于南京市室房屋内家用电器及家具归B所有,B给予A补偿款3万元; 八、合并以上三、四、五、六、七项,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A人民币1215036元。 如呆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40元,减半收取13120元,评估费31140元,合计44260元,由原告A负担20000元,被告B负担24260元(此费用原告A已预交31380元,被告B已预交12880元,B尚应负担的11380元应于给付上述钱款时一并给付A)。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欲得净土,当净其心,随其心净,即佛土净。圣人求心不求佛,愚人求佛不求心;智者调心不调身,愚者调身不调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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