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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武区男方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和调解离婚有什么区别律师案例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10-14 08:47)     点击:80

  很多人应该都知道,夫妻无法协议离婚的话,是要去法院提起诉讼离婚的,法院一般会先进行调解,调解之后还是执意离婚的夫妻会判决离婚。那么法院调解离婚多久生效?判决离婚和调解离婚有什么区别?

  一、法院调解离婚程序是什么

  1、起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顾名思义就是起诉前的调解。具体而言,就是当下定决定走进法院起诉离婚时,法院并不立案,而是给开一个收取材料的单子给当事人,在45天内通知当事人能否成功立案,当事人会先和被告联系,确认被告的身份和地址后,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调解下进行调解。

  2、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后,正式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一般会召集对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支持下调解。

  3、诉中调解;

  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如果没有法定离婚的理由,法院会着重于进行调解和好的工作。

  二、法院调解离婚多久生效

  调解书生效自签收之日起生效。

  1、结束诉讼程序。

  法院调解生效后,说明人民法院最终从法律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结束了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结果,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作出与原调解相抵触的裁判。

  2、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法院调解生效后,不得再行起诉,但是调解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撤诉的离婚案件等几类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除外。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或上诉人民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销调解书和改变调解书的内容。

  3、一定程度的强制执行力。

  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调解书,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判决离婚和调解离婚有什么区别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对于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调解结果不同,就产生以下两种不同的离婚方式:

  1、调解离婚

  如果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及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即发给离婚调解书,这就是调解离婚。

  2、判决离婚

  如果人民法院调解和好无效,并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恢复和好的,而又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可以判决双方离婚。这种通过判决的形式而准予离婚的就是判决离婚。

  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法官一般会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的,那么才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是否准许离婚或不准许离婚的一个结果。

 

 首次诉讼离婚律师成功调解离婚

  【玄武区开庭调解离婚案】
    一个月快速离婚
     2016819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存在长期分居及多次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玄武区,故本案在玄武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陈文军副庭长【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6711日,结案时间2016819日,历时1个月左右快速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略
     3、每人获取一套房屋,各自偿还剩余的贷款
     4、女方须支付70万元存款给孩子作为生活教育基金
    5、双方之间再无纠葛,一次性全部解决所有纠纷

律师点评:
       本案此次起诉只历尽一次 开庭即成功调解协议离婚,最终通过律师的努力系统全面的调解离婚,极大的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在家无法协议离婚,因此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而诉讼中弥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差距,解决掉当事人的诉讼意愿才是律师最核心的价值。
     本案我方作为原告除了正常的离婚分割财产之外,还努力为孩子争取相应的教育学习的基金,最终双方一致同意在夫妻共同房产的差价之中拿出70万元作为孩子今后的生活学习之用。为孩子在离婚后所遭受的代价将至最低,期间经过承办法官3次背靠背的调解终于全面达成一致。
     至此本案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0102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本院于2016711日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C2012年生)由被告B抚养,原告A201691日起每月支付4000元抚养费,至女儿十八周岁时止;
    三、原告A可每2周探望女儿C1次,每次探望时间为2天;
    四、AB为购买徐州市房屋的合同权利归原告A享有,剩余的银行贷款由原告A负责偿还。被告B今后不得主张该房屋的任何权利;
    五、南京市玄武区房屋房屋所有权归被告B所有,剩余的银行贷款由被告B负责偿还;
    六、被告B20182月底前为女儿C在银行设立存款账户,并在该账户内存入70万元,该70万元可用于女儿的生活和学习费用支出。如被告B违约,原告A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原告B立即存入70万元;
    七、本案诉讼费7240元由原告承担;
    八、双方表示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6819

   如果不想你的人生充满悲情,那么好与不好,都不要再去回忆。学着让你的心如明镜,物来则映,物去不留;如白云苍狗,空中无迹,水面无痕,不再为消逝的事物所烦恼,活在当下,坦坦荡荡面对生活,不悲不喜,来去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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