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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诉讼离婚律师案例,2岁孩子被对方持有,如何争取抚养权技巧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10-12 11:18)     点击:68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起诉离婚
男方离婚争取房屋折价款
22个月孩子(被对方持有)标准案例示范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2018-11-26结案)
    鼓楼区离婚案件 

 


遭遇:
     2次起诉离婚,近期分居和对方没有任何联系和沟通,对方无情将孩子据为己有。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离婚、财产、孩子、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全面解决所有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立案---法院通知---开庭---2个月拿到判决书

    鼓楼法院-嵇娟庭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
    3、对方共计支付我方11万左右财产折价款    
    4、余略
    

诉讼中对方的抗辩:
1、孩子较小,离不开母亲
2、孩子近一年都是由女方及女方家人在照顾

重点支招:
由于案件难度较大
庄荣华律师团队利用自己独有的离婚诉讼-抚养权技巧获取了最终的胜利
法院在孩子被对方持有一年的情况下,成功判决归我方抚养。

司法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女,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B,男,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B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离婚;2、婚生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99日登记结婚,于2016913日生育一子C,双方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之前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半年以来,双方关系依然没有改善。孩子年龄较小,需要母亲的贴心照顾,原告的工作时间较为固定,有充足的休息时间陪伴孩子,被告工作繁忙,经常出差,没有时间和精力陪伴孩子,原告父母也有能力帮助原告照顾孩子。被告婚前购买了鼓楼区和燕园123单元202室房屋,婚后进行了共同还贷,要求分割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婚后购买了苏A大众牌汽车一辆要求分割。
    被告B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发生矛盾原因是原告在今年1月份没有与被告协商,把孩子送到武汉由原告父母照顾。原告的父母尚未退休,照顾孩子的时间有限,而原、被告在南京工作、生活,孩子在武汉由老人照顾,对孩子不利,也剥夺了被告作为父亲抚养和亲近孩子的权利。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更为合适,孩子在南京生活对孩子成长更加有利,被告的父母已经退休,可以协助被告抚养孩子,被告也保障原告探视孩子,被告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原告婚前购买了江宁区秦淮路室房屋,婿后进行了共同还贷,要求分割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A与被告B2013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49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913日生一子C。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17年年底双方分居,2018年年初,原告将C送回武汉老家,由原告父母负责照顾。20183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关系未改善。原、被告工作单位均在南京,原告年收入13万元,被告年收入14万元。原告婚前购买了南京市江宁区室房屋登记在原告A名下,婚后进行了还贷,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合计16万元,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8万元。被告婚前购买了南京市室房屋(以下简称)登记在被告B名下,婚后进行了还贷,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合计2.6万元,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1.3万元。婚后购买了牌号苏A大众牌汽车,登记在被告名下,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车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5万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出坐医学证明、房屋所有权证、车辆登记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婚姻应该是双方用心经营并共同维护的美好情感关系,原告A要求离婚,被告B虽然表示不同意离婚,但在原告第一次要求离婚至今,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矛盾亦未化解,故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婚生子C的抚养问题,对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及其他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一方不得擅自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相关利益,甚至损害子女身心健康。原告A在双方发生矛盾分居之后,将婚生子C送回武汉老家,由其父母负责照顾的行为,不仅不利于C的身心健康,也造成被告B探视不便。被告B有稳定工作和固定收入,其父母均已退休,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协助被告抚养和照顾孩子,目前原告A也在南京生活,由被告抚养C,不仅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也能便于原告探视。本院综合考虑原、被告及家人抚养C的便利性,依法认定C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对C享有探视权,每周探视一次,每周六上午原告至被告处将C接回,周曰下午送回被告处。C年龄较小,原、被告双方作为C的父母,考虑问题均应从有利于C的角度出发,尽可能降低父母离婚对于子女的伤害,努力为孩子创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生活、学习环境。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本院对原、被告双穷达成一致意见的分割方案予以确认,即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8万元;牌号苏A大众牌轿车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车辆折价款5万元;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3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AC享有探视权,每周探视一次,每周六上午原告至被告处将C接回,周日下午送回被告处:
    三、南京市江宁区室房屋归原告A所有,原告给付被告B房屋折价款8万元;
    四、牌号苏A大众牌轿车归原告A所有,原告给付被告B车辆折价款5万元;
    五、南京市室房屋归被告B所有,被告给付原告A房屋折价款1.3万元:
    六、第三、四、五项折抵,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十日内给付被告B折价款11.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A负担120元,被告B负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0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律师点评:
孩子抚养权是很多案件最重要的争议焦点
在难度较大的案件中一定要寻求专业高明的离婚律师的体系帮助。
财产可以再挣,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机会不会再有。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庄荣华律师提示: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世界如此精彩,我们当然不能置身局外。
愿你向律师交付的重托,都得到获得回报。 
婚姻自由,离婚自由。
你若想自由飞翔,找到强手给你赋能,就可以自己长出翅膀。

 


案后思考:
   仔细聆听律师的分析,抓住律师分析的要点,整合自己能够掌握有限的资源,把自己的价值信息打包交付给律师,并依此获取回报!【戒除诚惶诚恐的不良心态】 
   在混乱中应当先建立信息的秩序,再建立自己内心的秩序。
   冲突较多的时候,自己一定要明白哪些点自己该放弃,哪些点一定要抓住,自信和掌握就会慢慢建立。

 【聪明人都知道什么都想要,却容易出现力量的分散,全力以赴对付一两点反而有奇效,收获巨大】


  探望孩子也属于没有抚养权一方的权利,如果一方阻止另一方权利的行使,则另一方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让见孩子能否变更抚养权的相关知识。

  一、不让见孩子能否变更抚养权

  如果夫妻一方坚持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无法就孩子的探望权问题达成协议,那剩下的办法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了。由于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视孩子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时间做出判决,并且要求夫妻双方协助执行。

  在夫妻就孩子探望权达成协议或者法院就探望权做出判决的情况下,抚养孩子的一方仍然不让见孩子、不让探视孩子,那该怎么办呢?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对探望权进行强制执行可不是一般的强制执行,法院不能直接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通过罚款、拘留措施,强迫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的一方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二、孩子的抚养权能变更吗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 愿随另一方生活, 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果是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当准许。

  三、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如何承担子女的抚养费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

  确定子女抚育费数额,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给付抚育费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人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3、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方法

  子女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在农村地区,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离婚时,对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办法,均应明确、具体地载入离婚调解协议书或判决书中。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一方不让见子女的,是不能够因此而变更抚养权的,只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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