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区丈夫外债高筑,妻子起诉离婚争取5岁男孩抚养权及1000元抚养费律师案例指导 |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10-12 11:10) 点击:101 |
成功争得子女抚养权【5岁男孩】 【鼓楼区离婚抚养权案】
委托人因丈夫外债高筑,起诉离婚、确认抚养权,诉讼之时孩子5岁、男孩。
审理结果: 1、男方双方离婚; 2、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1000元;
律师点评: 双方离婚纠纷诉讼至法院后,无财产分割纠纷,抚养权是唯一的争议焦点,双方都希望抚养孩子。 调解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出很多女方优势抚养孩子的具体事实情况,而且孩子一直随女方生活,衣食住行皆为女方在照顾,孩子对于母亲的依赖程序高,加之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孩子过小,抚养权判令给女方,一方面照顾妇女儿童利益,另一方面也利于保持抚养环境一致,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至最低。在诉讼尾声阶段,庄律师又提出男方可随时探视,一举调解成功。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友情提醒:诉讼过程中能够签订调解协议,一定要求调解书或承办法官理解制作调解书,双方签字领受后,使得法律文书已经全部生效,负有执行效力方可。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其实所谓的净身出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就是说赌博并不能够导致男方净身出户,至于离婚财产如何分割主要还是看夫妻双方的自行协商决定。关于男方赌博能净身出户吗。 一、男方赌博能净身出户吗 男方赌博并不能导致其净身出户,法院判决离婚,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首先是夫妻双方的自行协商决定,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就是按照夫妻平分原则处理。 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是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参考标准,可以判决离婚。但不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三、净身出户的相关案例 1、案情 刘某与王某夫妇于婚姻存续期间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若男方提出离婚,男方将放弃房子的产权,且房贷按揭依然由男方承担,另外男方需支付女方扶养费人民币100万元;若女方提出离婚,女方将支付男方扶养费人民币30万元。协议签订后,男方刘某提出离婚,王某则提出刘某须履行协议方同意与其离婚,但刘某认为该协议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属于无效的协议。 2、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协议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该协议属于无效的协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协议有效,因为该份协议属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且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协议时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3、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根据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该协议以放弃房产及支付巨额的所谓赡养费为要挟不得离婚的条件显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中的离婚自由,且协议内容的不对等,也违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的协议内容实际上已经侵犯了离婚自由,显然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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