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诉如何争取判决离婚 【如何争取女方多分房产份额标准示范律师代理案例】 【鼓楼离婚案件2017.9.19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双方长期分居,被告存续吸毒和犯罪的破坏夫妻感情行为。 承办法官:嵇娟庭长【少年庭】。 案件结果: 一、判决双方离婚; 二、孩子由我方抚养; 三、房子我方占有60%份额,对方占有40%份额; 余略。 律师点评: 本案被告一开始是公告送达,后法院通过途径找到其因刑事犯罪羁押于外地,到庭后表达此次系第一次起诉离婚,希望法院给予双方和好机会,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最终律师争取到第一次起诉即判决离婚。 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提到婚后房屋大约价值300万元左右,对方要求分均分割,律师提供的优质全面的法律意见和庭审意见,最终我方多获取10%的份额,约30万元的经济价值,当事人深度配合庄荣华律师处理此案,才得以获取优秀案件结果。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至此本案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6)苏0 1 0 6民初号 原告:A,女,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判令婚生女C随原告共同生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1994年登记结婚,1999年生育女儿C。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长期分居,且被告长期存在吸毒、赌博等行为,现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 被告B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我要求抚养女儿,另外我们婚后购买了南京市鼓楼区房屋及一辆汽车,我要求分割房屋和汽车。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A与被告B于1994年登记结婚,1999年生育女儿C。被告B存在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行为,B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的行为致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婚后购买南京市鼓楼区房屋及轿车。关于房屋分割,双方一致同意按份共有,原告要求适当多分,被告要求各占50%份额。关于轿车分割,双方一致认可轿车价值8万元,较车归原告,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4万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档案馆证明、户口本、房屋权属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婚姻应该是双方用心经营并共同维护的美好情感关系,婚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被告B存在吸毒、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故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准许双方离婚。女儿C随原告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故本院依法认定C随原告共同生活。关于房屋的分割,本院依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依法确认原告房屋60%份额,被告享有房屋40%份额。关于轿车的分割,双方一致同意轿车归原告,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4万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随原告A共同生活; 三、南京市鼓楼区房屋,由原告A享有60%份额,被告B享有40%份额; 四、轿车归原告A所有,原告A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B折价款4万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5240元,由原告A、被告B各负担7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7-9-19 河水流动,才能涓涓不绝;空气流动,才能生意盎然;财富流动,才能造福社会;心意流动,才能通达无碍。静态的东西很美,流动的东西更美,也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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