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指导 婚后购买房屋及还贷分割方法 (标准案例示范 )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19-6-3结案) 浦口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遭遇: 双方已经离婚,但涉及房屋问题仍然无法达成一致 男方再次起诉女方要求分割婚后购买的房屋以及另一套婚后还贷。 诉讼决心: 利益最大化,降低损失,保护女方权益 目标: 尽量少支付财产折价款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通知---开庭---2019年6月3日调解结案 南京浦口区法院-少年家事庭-靳德华法官 案件结果: 1、我方支付对方20万元财产折价款 2、逾期支付,加罚5万违约金 3、两套房屋全部归我方一人所有,再无纠葛 诉讼难点: 1、婚后购买的房屋已经价值近200多万 2、婚后另一套房屋还贷数额【商贷+公积金】也数额巨大 3、两者均发生在婚后期间,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比较大 重点支招: 第一套婚后还贷房屋首付+还贷全部由女方父母及家人支付资金来源 第二套婚后还贷商贷部分也是由女方父母支付,仅仅只有公积金还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虽然男方在此期间也有相应资金支付给女方及家人,因此财产面临混同难以分清 但庄荣华律师提供前次离婚开庭笔录,证明男方支付的费用主要用结婚,而结婚的费用已经全部花费完毕 因此男方的资金也无法融入婚后购买房屋及还贷,因此无法进行分割 本案几个重点问题: 1、律师提供法庭发问策略顺序 2、律师将有力证据分布的提交 3、在诉讼中的抚养证据继续提交 最终在法律以及律师的促进下,很快进入离婚财产实质分配审判过程中 而这个过程的设计也是常期司法实践和协议离婚总结的经验 因此一定要精准无误,防范风险。 最终本次诉讼在开庭多次后,调解结案,我方仅仅支付对方20万元,了结此案 应当说女方支付少量价款来满足两套房屋的保全,属于明智的诉讼策略选择。 律师总结: 在婚后购买房屋以及婚后父母涉及还贷,如果不希望认定为共同财产 有条件的,尽量书写单方赠与协议或通过其他途径来加强个人财产来源的证明 小插曲: 对方在离婚后起诉我方财产分割问题 庄荣华律师也在离婚后指导当事人至男方所在地建邺区法院起诉了婚后抚养费 最终获取2万元婚内抚养费,应当说这种在离婚后起诉婚内抚养费难度较高 同时也非常感谢建邺法院少年家事庭宋法官公正处理。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男,住本市建邺区。 被告:B,女,住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C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婚后被告一直没有工作,无稳定的个人收抚养费1000元。被告对原告收入予以确认。被告称其从事微商,年收入70000元左右,父母均已退休,平时协助被告带孩子;要求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600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意见: 一、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0万元 二、被告逾期支付再行支付5万元违约金 三、双方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再无争议纠纷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A负担1150元,被告B负担1000元。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六月三日 律师点评: 每一个离婚案件几乎都涉及到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分割的范围通常都非常巨大。 离婚决定的事项远远比结婚要多,好的离婚结果能够影响自己的一生和家人孩子的一生。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庄荣华律师提示: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世界如此精彩,我们当然不能置身局外。 愿你向律师交付的重托,都得到获得回报。 婚姻自由,离婚自由。 你若想自由飞翔,找到强手给你赋能,就可以自己长出翅膀。 案后思考: 仔细聆听律师的分析,抓住律师分析的要点,整合自己能够掌握有限的资源,把自己的价值信息打包交付给律师,并依此获取回报!【戒除诚惶诚恐的不良心态】 在混乱中应当先建立信息的秩序,再建立自己内心的秩序。 冲突较多的时候,自己一定要明白哪些点自己该放弃,哪些点一定要抓住,自信和掌握就会慢慢建立。 聪明人都知道什么都想要,却容易出现力量的分散,全力以赴对付一两点反而有奇效,收获巨大 庄荣华律师分享快速离婚法律知识-婚后父母出资买的房能不能归个人 案情简介:离婚后主张分割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 熊某和仲某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2月18日经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判令婚生男孩熊小某(1996年9月10日出生)随熊某共同生活,仲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直至熊小某满18周岁止。因该院在审理熊某起诉仲某离婚案件时,经公告送达,仲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对双方的共同财产未作处理,判决生效后,仲某向该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一套房屋。该房屋系熊某父母拆迁安置所得房屋,于2008年3月10日登记在熊某个人名下。 法院判决: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该方子女个人名下的房屋系个人财产 鉴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原系熊某父母拆迁安置的房屋,且仅登记在熊某个人名下,故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认定该争议房屋系熊某的父母亲熊大某、马某赠与给熊某个人的财产,而非赠与给夫妻的共同财产,故仲某无权要求分割该房屋,该房屋应股熊某个人所有。 律师说法: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但是存在一种例外情形,即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应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不得要求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知,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个人名下的,表明父母在赠与时已明确表示赠与对象为其子女一方,故应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不得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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