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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离婚律师代理女方,获得经济补偿金和房屋增值部分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10-09 01:14)     点击:135

  诉讼离婚2个月律师成功促成调解离婚

                                【江宁区离婚案】

                                             【仅开庭一次】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女方因无法与男方协议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徐道海副庭长。

   本案立案于20156月,结案于20158,历时约2个月左右时间,彻底解决女方痛苦的婚姻生活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略。
   3、女方获取房屋还贷及增值部分10万元
   4、女方获取经济帮助10万元。
   5、若男方逾期支付,再支付1万元违约金。
     
  
律师点评:
    每一个快速离婚案件,都需要专业的婚姻律师为该案特殊打造一个律师策略,律师都需要为其精心准备相应的离婚策略进行处理,被告很容易就习惯性答辩不同意离婚,不论双方感情到达何种程度,不同意离婚似乎已经是离婚案件的一种常见现象,为此代理原告的律师更需要了解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分歧焦点,才方便制定更为有效的诉讼律师意见。
    本案开庭之初,被告及被告的代理人均以各种理由不同意离婚,在庭审中出现多次休庭背靠背调解,但是双方关于婚后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以及其他存款利益,股权利益,给付周期均有较大分歧,最终在调解和谈判的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成功协助法官将本案的所有纠纷全部处理完毕,同时也约定了违约责任,充分保护满足女方快速离婚和财产分割的合法权益。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快速调解离婚,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供相关夫妻感情破裂等证据。
    通过诉讼过程中庄荣华律师多次口头以及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何沟通协议离婚的技巧,以及双方无和好可能的分析意见,最终双方同意调解离婚方案,通过诉讼过程中庄荣华律师多次口头以及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何沟通协议离婚的技巧,以及双方无和好可能的分析意见,最终双方同意调解离婚方案,庄荣华律师提供了离婚法律建议,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5)江宁民初字第X
    原告A,女,1988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1981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女儿C由被告B抚养,原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5.5万元,于20158月底前付清。
    三、原告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为:原告于每月的第一周、第三周星期六、星期日至被告处探望女儿。
    四、原被告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收益部分均归被告B所有,被告给付原告财产折价款10万元,于20158月底前给付5.5万元,余款于201512月底前给付4.5万元。
    五、被告对原告经济帮助10万元,于201612月底前给付3万元,201712月底前给付4万元,201812月底前给付3万元。
    六、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七、原告于201512月底协助被告,将原告在南京某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变更至被告名下。
    八、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
    九、如被告未按约定及时支付款项,逾期支付违约金1万元。
    十、原告于20158月底前从南京市江宁区某小区迁出。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时光轻转,流年翩然,几重岁月,微笑浅淡。本来无心,却又忧心,一片心语黄粱梦,万世流年万骨枯。光阴荏苒,日月如梭,看似无常却有常。其实生活并没有我们想象中的那样美好,也没有想象中的那样差。当秋雨催熟了果实,日历翻出了白发,也许你会明白有一种幸福叫做随遇而安

 

庄荣华律师分享快速离婚核心法律知识——离婚房贷增值部分分割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有房贷并增值的情况下离婚,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参考如下法条分割房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时效

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应当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八和九条的规定,不应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这些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诉讼离婚而言,司法解释一的第三十一条规定 “出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情况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如果在协议离婚中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就不应当适用两年的时效规定,而应适用司法解释二的第八条和九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

 

 

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依据取得股权的时间而定,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一般为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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