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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区离婚律师案例分析,男方守护婚后还贷部分及增值以及车位、存款夫妻共同财产,且不承担40万共同债务顺利离婚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09-29 10:24)     点击:115

        诉讼离婚律师真实离婚案例

            【秦淮区第一次起诉离婚案】
              成功守护婚后还贷部分及增值不予分割
        2016128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女方。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鼓楼区,故本案在鼓楼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王小娣副庭长【少年庭】。

立案时间为20169月,离婚时间为201612月,历时3个月时间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我方婚后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不予分割,双方各人名下财产归各人所有
    3、我方不承担40万共同债务。    

律师点评:
      本案是男方婚后还贷部分及增值以及车位、存款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最终的谈判沟通中全部都不予分割,实现了当事人的诉讼要求,实现了律师在调解中的重要手段和作用。
     同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庄荣华律师通过律师的技巧和代理的策略,本案我方在诉中、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环节,都竭尽所能的证明我方众多酌定和法定的理由,为当事人争取多分财产如何列举财产较多的证据顺序和清单也是本案的重点之一,本案当事人自己保存的证据也非常完整,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律师和当事人有效的配合是使得案件获取成功重要的方式。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民初
原告A,女,汉族,住本市。
被告B,男,汉族,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本院于20169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讼,原、被告于2010126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098日生育一子取名C。现双方感情不和,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612月起每月25日前给付抚养费2000元至其十八周岁止。此款由被告每月支付至原告账户。
三、被告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周起隔周探望C一次,具体探视时间为周六上午9点至下午8点,由被告自行接送,C寒暑假期间,逢寒假被告探视7天(时间连续,可共同生活),逢暑假被告可探视20天(时间连续,可共同生活)。
四、被告于20161217日前将20支猫归还原告。
五、被告于20161217日前将马自达3车一辆归还原告。
六、各人名下财产归各人所有。
七、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0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为什么人一定要传播正能量,学过物理学的人都知道,自然界是有磁场的,一个人,信念变了,德行就变了;德行变了,气场就变了;气场变了,磁场就变了;磁场变了,风水就变了;风水变了,运气就变了;运气变了,命运就变了。所以,改变命运真正靠的是自己的正能量,厚德载物。内心善良、柔和、宽厚,那是多么昂贵的化妆品都装扮不出来的。相由心生,境由心转。学会调整心态,是人生中最大的价值。善心,善语,善行,必善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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