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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院二审上诉流程,房屋贷款,公司股权,抚养权彻底解决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09-29 10:16)     点击:100

【规模财产、多项复杂诉请标准示范律师代理案例】
           南京知名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前次协议离婚-此次判决离婚-两次离婚问题一并处理                
    【南京中院离婚案件2017.9.20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诉请复杂涉及多项内容数额巨大,男方无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此案。
     
承办法官:徐松松法官【少年庭】。

案件结果:
    一、判决双方离婚;
    二、孩子给对方-我方支付5000元抚养费,每周可探视;
    三、双方各拥有一套房屋,对方将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我方;
    四、双方之间再无纠葛【包括此次判决离婚的问题以及前次协议离婚剩余的所有问题】       
        
南京离婚律师点评:
     本案全程由庄荣华律师代理,应当说本案的案件结果是庄荣华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中较为复杂,同时案件效果较好一例离婚,本案例也为庄荣华律师为今后的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律师服务。
     本案对方有证据证明我方婚内与他人生育一子,同时双方在前次协议离婚之时约定的房屋贷款问题我方存在履行不足的问题,另外公司股权交割也存在问题,同时对方统计出我方在婚内银行卡记录中转移了约1200万左右的资金属于转移隐匿财产,最后就是双方拥有两套房屋,但各自持有对方应当拥有的房屋也存在过户和返还的复杂的法律问题。
     最终庄荣华律师在中院一次庭审全部给当事人解决问题,而且该调解协议的所有主要框架内容几乎全部都是庄荣华律师的意见,对方仅仅是在时间上略做修改。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1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汉族,户籍地南京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男,汉族,户籍地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6)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8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BA离婚;
    二、婚生女CA抚养,B20179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C抚养费5000元,至C年满18周岁时止;B享有对C探视的权利,B可每周探视C一次,每次一天,具体时间、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A负有配合义务;
    三、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所有权归A所有,该房屋自20179月起的剩余房屋贷款应由B201712月底前还清,B201712月底前腾空并迁出该房屋。如B在上述期限内将该房屋腾空并交还A且还清剩余房贷,则A需将其所持的公司的股权在20181月底前无偿转让给B;如B于上述期限内未将该房屋腾空或未还清剩余房贷,则A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且B需额外支付A违约金10万元,A无需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B
    四、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房屋归B所有,A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配合将房屋权属过户至B名下,并搬离该房屋;
    五、双方就离婚再无其他纠葛;
    六、一审案件受理费4180元,由B负担2090元,A负担20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9-20

  夫妻如果离婚的话,肯定会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生活中很多夫妻因为财产分割问题大打出手的事情常有发生,所以我国有相关法律规定来解决这些矛盾。那么离婚分割财产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离婚分割财产的原则是什么?离婚后怎么重新分割财产?

  一、离婚分割财产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离婚分割财产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转移登记申请书,离婚双方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产分割协议,离婚证明,其他必要材料。

  2、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

  3、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还应体现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二、离婚分割财产的原则是什么

  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2、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4、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5、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三、离婚后怎么重新分割财产

  离婚后,如果存在上述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但是,离婚后重新分割财产时,必须特别注意法律对起诉时间的要求。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两年内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从发现或应当发现漏分财产之次日起计算两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离婚后要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效力或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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