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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起诉主张夫妻房屋所有权,离婚律师案例指导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09-29 10:03)     点击:91

  房屋确权纠纷真实案例

         【对方父母起诉主张房屋所有权】
                第一次庭审成功阻止对方无理无依据要求
                                  20176月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对方父母在同一法院起诉房屋所有权归其父母所有,意在阻止我方依法分割该夫妻共同房产,因离婚案件女方已经委托庄荣华律师,故本案房屋确权纠纷女方再次委托庄荣华律师处理。
     本案由于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适用不动产所地法院。

承办法官:孙金凤法官【少年庭】。

   
案件结果:
   1、庭审后通过法官耐心释明法律规定【对方撤回起诉】

律师点评:
      诉讼离婚会依法分割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产,因此有时对方父母就会依照一些想当然的理由强行起诉要求将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产归其父母所有,虽然提供了一些出资的证据,房屋流转的证明,以及该房屋取得的前世今生等等材料,最终无法对抗婚姻法以及物权有关的登记制度,也无法解决物权外观登记主义的法律规则。
      就此庄荣华律师代理女方独立出庭抗辩,女方本人未到庭,通过大约2个小时的庭审,我方完全的表达了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正当抗辩理由,最终被法庭所采纳,虽然对方临时提供的新证据也予以一一驳斥。
    【另对方父母此次一共起诉了两个诉讼案件,第一个已经彻底失败告终,第二次也将尘埃落定,对方在这两个诉讼中将一无所得】
     本案我方在诉中、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环节,都竭尽所能的证明我方众多酌定和法定的理由,本案当事人自己保存的证据也非常完整,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律师和当事人有效的配合是使得案件获取成功重要的方式。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庄荣华律师分享快速离婚核心技巧——财产分割篇:婚后父母出资买的房能不能归个人

案情简介:离婚后主张分割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

 

熊某和仲某原系夫妻关系,2011218日经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判令婚生男孩熊小某(1996910日出生)随熊某共同生活,仲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直至熊小某满18周岁止。因该院在审理熊某起诉仲某离婚案件时,经公告送达,仲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对双方的共同财产未作处理,判决生效后,仲某向该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一套房屋。该房屋系熊某父母拆迁安置所得房屋,于2008310日登记在熊某个人名下。

法院判决: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该方子女个人名下的房屋系个人财产

鉴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原系熊某父母拆迁安置的房屋,且仅登记在熊某个人名下,故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认定该争议房屋系熊某的父母亲熊大某、马某赠与给熊某个人的财产,而非赠与给夫妻的共同财产,故仲某无权要求分割该房屋,该房屋应股熊某个人所有。

律师说法: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但是存在一种例外情形,即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应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不得要求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知,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个人名下的,表明父母在赠与时已明确表示赠与对象为其子女一方,故应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不得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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