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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一审判决后,对方不服提出上诉,该怎么做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09-29 09:56)     点击:120

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婚前财产、婚后财产混合定性
   (标准案例示范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19-10-16结案)
   南京中院离婚二审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男方,在一审复杂的认定中,我方争取到房屋所有权以及孩子抚养权,同时该房屋我方多争取了几十万,为此对方不服提出上诉,当事人再次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庄荣华,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201979日立案---法院通知---判决时间:20191016

南京中级法院-少年家事庭徐松松法官

案件结果: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房屋分割比例以及转移隐匿财产问题
第二、孩子抚养权、抚养费的认定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上诉以及答辩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二审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关于房屋出资问题的解决方案:
1、我方提供证据证明了购买房屋之时,我方有支付了大量的婚前财产部分;
2、我方证明了对方首付出资占比很小;
3、我方论证了在婚后我方单方抚养孩子时间和投入非常巨大,对方未支付抚养费


本案插曲
本案此次法庭组织两次谈话,第一次主要是全面审理,第二次主要是补充质证
对方在第二次庭审中提供了我方放弃孩子抚养权的相关证据,为此庄荣华律师向法庭作出合理解释并被法庭采纳,该证据不能证明我方不适合抚养孩子。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抚养权意见,以及我方就该房屋出资贡献较大等法定事实。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的主要诉讼愿望得以满足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上诉人A与上诉人B因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8)苏民初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7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上诉请求:1、对一审判决第一、五项无异议;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婚生子CA抚养,B不需给付抚养费;3、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南京市X室(以下简称X室)房产归A所有,剩余贷款由A偿还,A支付B房屋折价款100万元;4、撤销一审判决第六项;5、一、二审诉讼费由B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关于抚养权:1C自出生起由女方陪伴,20166B强行将A赶出共同居所,粗暴割断孩子和母亲的联系,意图获取抚养权,此种方式是对孩子的伤害;2B一直拒绝让A见孩子,不利于孩子成长;3B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有不正当交往行为。二、关于房产:双方在一审确定X室房产价值是255万元,剩余贷款542885元,即使不照顾女方,按照平均分割,双方应各自分得1003558元,故一审判决折价款有误。三、关于所谓的双方共同存款:一审未查明是否有存款174000元而直接判决予以分割无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双方婚生子C的抚养权归属;3X室房产应如何分割;4、在上诉人A处是否有夫妻共同存款174000元,如有,应如何分割。
    关于争议焦点1,即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经查,AB分居后,A多次起诉要求离婚,经调解双方关系仍未改善,故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B的该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2,即双方婚生子C的抚养权归属的问题,经查,自20166月起AB分居后,婚生子CB共同生活至今,现CB共同生活有利于维持C稳定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一审判决CB抚养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B愿意放弃C抚养权的问题,B对该证据予以否认,考虑到该聊天记录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提交的报警记录、聊天记录、孩子生活环境的视频等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上诉人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不足及不适宜抚养孩子。鉴于双方处于离婚诉讼期间,希望双方当事人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角度,妥善解决双方感情纠葛、财产纠纷及孩子探视等问题,避免因矛盾激化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关于A所提B存在婚内出轨的问题,因A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B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交往行为,故该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3,即X室房产应如何分割的问题,经查,X室房产首付款为368000元,其中B以其个人财产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应认定B对取得该房产贡献较大。一审综合考虑双方出资情况、房屋使用现状及子女抚养等因素,酌定X室房产归B所有,由BA支付房产折价款700000元并无不当,上诉入主张平均分割X室房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4,即在上诉人A处是否有夫妻共同存款,如有应如何分割的问题,经查,二审中A明确其在离家与B分居时余额宝有9万元左右,另结合A2 01672日至3日取款79000余元的事实,应认定在A处存有该两笔款项应予分割。A虽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该两笔款项已经花费完毕,但因提交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并不足以证明该钱款用途,同时考虑到AB分居后并未实际抚养B,一审酌定A将上述款项中的1 0万元给付B并无不当,故上诉人A的该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AB分别提及除本案所处理的存款外,一审对在对方处的其他存款未予查明和分割的问题,因双方当事人在一、二审均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实,如各方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证实尚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未予分割,可另案处理,本案不予理涉。
    综上,上诉人BA的上诉请求均依据不足,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B、上诉人A各负担1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O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庄荣华律师提示: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世界如此精彩,我们当然不能置身局外。
愿你向律师交付的重托,都得到获得回报。 
婚姻自由,离婚自由。
你若想自由飞翔,找到强手给你赋能,就可以自己长出翅膀。

 


案后思考:
   仔细聆听律师的分析,抓住律师分析的要点,整合自己能够掌握有限的资源,把自己的价值信息打包交付给律师,并依此获取回报!【戒除诚惶诚恐的不良心态】 
   在混乱中应当先建立信息的秩序,再建立自己内心的秩序。
   冲突较多的时候,自己一定要明白哪些点自己该放弃,哪些点一定要抓住,自信和掌握就会慢慢建立。
 【聪明人都知道什么都想要,却容易出现力量的分散,全力以赴对付一两点反而有奇效,收获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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