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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区离婚,婚后长期分居,女方如何起诉离婚争取抚养权及财产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09-27 10:28)     点击:30

  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离婚案件中女方争取女孩抚养权
   (标准案例示范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20-4-21结案)
   秦淮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女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长期分居、女方独自抚养孩子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离婚决心异常坚决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当事人最终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庄荣华,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此次系第一次起诉离婚)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法院通知开庭---判决离婚时间:2020421
    本案系女方首次起诉快速离婚

南京秦淮区法院-家事庭武麟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全归我方(2岁半女孩),对方每月支付3000
   3、对方支付我方15万存款折价款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第二、孩子抚养权、抚养费该如何确定?

本案重点问题
本案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存在两个弱势因素
1、女方名下无房
2、女方长期照顾孩子无工作,在诉讼期间才寻得一个初步工作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了孩子抚养权的法律证据和意见

最终在法官和律师的共同协调和沟通之下,各方达成一致
双方确定离婚,孩子由我方抚养,对方支付抚养费以及财产折价款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苏XXXX民初XXXXX号
    原告:A,女,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孩子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4月21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由原告A抚养,被告B于每月2 0日前支付抚养费3000元。
    三、被告B每周可探视C一次,具体时间方式为:每周六上午9时将C接走,当天下午19时送回。
    四、被告B于2020年5月21日前向原告A支付15万元。
    五、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O二O年四月二十一日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庄荣华律师提示: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世界如此精彩,我们当然不能置身局外。
愿你向律师交付的重托,都得到获得回报。 
婚姻自由,离婚自由。
你若想自由飞翔,找到强手给你赋能,就可以自己长出翅膀。

 


案后思考:
   仔细聆听律师的分析,抓住律师分析的要点,整合自己能够掌握有限的资源,把自己的价值信息打包交付给律师,并依此获取回报!【戒除诚惶诚恐的不良心态】 
   在混乱中应当先建立信息的秩序,再建立自己内心的秩序。
   冲突较多的时候,自己一定要明白哪些点自己该放弃,哪些点一定要抓住,自信和掌握就会慢慢建立。

 【聪明人都知道什么都想要,却容易出现力量的分散,全力以赴对付一两点反而有奇效,收获巨大


2020女方离婚起诉书范本

原告:_____,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电话:_____

被告:_____,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电话:_____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_____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万元给原告(  月起至  月止,按每月 元计);

三、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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