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2个月律师成功促成调解离婚 【栖霞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并伴有部分家庭暴力行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葛立正庭长。 本案立案于2014年12月30日,结案于2015年2月,历时2个月左右时间,彻底解决女方痛苦的婚姻生活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3、车辆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我方9万元财产折价款。 4、双方无其他财产性纠纷 5、诉讼费共同承担。 律师点评: 每个离婚案件的原告,律师都需要为其精心准备相应的离婚策略进行处理,被告很容易就习惯性答辩不同意离婚,不论双方感情到达何种程度,不同意离婚似乎已经是离婚案件的一种常见现象,为此代理原告的律师更需要了解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分歧焦点,才方便制定更为有效的诉讼律师意见。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快速调解离婚,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供相关夫妻感情破裂等证据。 通过诉讼过程中庄荣华律师多次口头以及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何沟通协议离婚的技巧,以及双方无和好可能的分析意见,最终双方同意调解离婚方案,通过诉讼过程中庄荣华律师多次口头以及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何沟通协议离婚的技巧,以及双方无和好可能的分析意见,双方为此在栖霞法院开庭加质证2次后,最终双方同意调解离婚方案,庄荣华律师提供了离婚法律建议,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庄荣华律师灵活运用证据规则,最终在证据、法律关系、司法政策、律师策略的系统代理下,成功处理了此次复杂的离婚纠纷。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5)栖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1987年出生,住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1982年出生,住江宁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立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女儿C(2013年1月24日出生)由原告A抚育,被告B自2015年2月起每月支付C抚育费1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 三、财产处理: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轿车归被告B所有,原告A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被告B将该车过户至被告B名下;同时,被告B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A90000元;双方无其它财产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与被告B各承担60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015年2月15日 duang~你的选择,就是你的世界;duang~你的世界,就是你的选择。人生充满选择,所以人生充满变数。关键的选择决定一生,细小的选择影响心情。不要抱怨,抱怨就是一种选择。 庄荣华律师分享快速离婚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有利证据 一、争孩子抚养权的有利条件是什么 在正常的婚姻关系中,抚养权的归属或责任的归结较少引起争议。只是在夫妻离婚时,基于法律规定的在达成离婚的合意或判决离婚时,必须对财产分割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一并解决的情况下,夫妻间出于不同的考量,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是出于亲情的考虑,希望能与孩子共同生活。 有证据证明能为子女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的一方,更容易得到子女的抚养权。 具体包括提供以下方面的情况证明: 1、工作性质; 2、工作环境; 3、收入状况; 4、居住条件; 5、文化程度; 6、性格修养; 7、其它家庭成员状况。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孩子的抚养存有争议,这种争议分两种情形,一是双方都希望抚养孩子;一种是双方不希望抚养孩子。实践中前者的情况居多,我们就以的一种情况为例,进行说明。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我国《婚姻法》第36、37条对此进行简单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上面的章节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这里只谈论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收集哪些证据的问题。 二、抚养权确定都有什么标准 父母离婚时,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指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人民法院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父母双方的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 2、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十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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