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庄荣华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离婚后共同出资买房,一方不愿意分割房屋,也不愿意返还购房款,怎么办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09-24 09:32)     点击:75

  2017年离婚后共同出资买房纠纷
           【一次庭审快速全部解决】
             全部出资款获赔得到支持  
    【鼓楼区离婚后财产2017.10.30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在离婚后共同出资买房,诉前对方即不同意分割房屋,也不同意返还出资款,女方无奈委托律师代理此案。
     
承办法官:辛靓法官。

立案时间2017-7月,结案时间为2017-10月结案
本案自立案起共计三个月全部结束!

案件结果:
    一、返还我方全部出资款152万元。
    二、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点评:
     本案被告给予我方最大的阻力是双方三次结婚、三次离婚,每次时间相近,同时都是离婚期间买房,买完房迅速复婚,双方感情一直很好,而且离婚后均居住在一起,被告主要的抗辩理由集中在离婚协议是假离婚,并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真实意思的处分,大量的房产仍然属于共同财产,因此不同意返还本案的出资款。
     然而,律师利用自己独有的婚姻家事案件代理技巧,一次庭审全部就对方的实体意见和程序意见发表反驳法律意见,均被法庭采纳!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7)01 06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A与被告B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7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152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52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判决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离婚。离婚后,被告因购买本市鼓楼区房屋缺少资金,故与原告协商共同买房,原告考虑到与被告的关系以及共同的子女,汇款152万元给被告用于支付房款。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款,但被告置之不理,故原告诉至法院。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返还原告152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B辩称,1.原、被告之间不是合同纠纷,因政策原因,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购买学区房,现双方携子女仍然居住在该房屋内;2.案涉152万元是售卖房屋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能返还一半款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A与被告B1997年登记结婚,2012年办理离婚手续。2013年双方办理复婚手续,后于2014年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女儿由男方抚养,女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原产权人是A,离婚后产权归A所有,此房屋贷款归男方一人偿还;室原产权人是B,离婚后归女方A所有,此房屋的贷款由B偿还如此房屋出售,所得房款扣除此房贷款外,余下的卖房款归女方所有;女方一次性付给男方10万元,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上述房贷外,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负担。
    2016年原、被告再次复婚,后于2016年再次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无共同经济分割;大女儿由男方抚养,女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二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原产权人A,离婚后产权归A所有,余下贷款归女方偿还;除上述房屋贷款外,无其它债权、债务。2016年原、被告共同以被告B名义购买本市鼓楼区房屋。20161028日,原告向被告汇款152万元,用于支付上述房屋的房款。后房屋登记于被告B名下。现原告当庭表示要求被告返还出资款152万元,不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也不主张房屋的增值收益。
    庭审中,原告陈述案涉152万元是其20165月份左右出售房屋所得款项,房屋在2014年离婚时已经约定归原告所有,故其售房款应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被告对该152万元款项的来源不持异议,但辩称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案涉房屋购买时,原、被告已经离婚,原告汇款152万元给被告用于支付该房屋房款,后房屋登记于被告名下,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当庭确认其不主张该房屋所有权和增值收益,仅要求被告返还愿告出资款项152万元,被告辩称该152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故只能返还一半款项,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而原告提交的2014年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房屋归原告个人所有,故该房屋后期出售所得款项应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故本院对于被告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原告主张被告返还152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B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A152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480元,减半收取9240元,由被告B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7-10-30

有时候,你被人误解,你不想争辩,所以选择沉默。本来就不需要所有人都了解你,因此,你也没必要对全世界解释。做真实的自己就好。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庄荣华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庄荣华律师,庄荣华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庄荣华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770501904,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庄荣华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南京律师 | 南京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庄荣华律师主页,您是第44037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