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院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 成功讨回婚前车辆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男女双方离婚纠纷被法院判决离婚之后的一起财产纠纷,依照最高院案由基本规定被定性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判决我方不服,经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了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3个月不到时间,诉讼在二审调解结案。 对方当场将我方的婚前车辆财产在南京市中级法院楼下交付于我方【验车无损】 我方支付对方3万元费用。 至此双方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中我方提供了一审认定证据存在瑕疵,因此无法作为定案的证据,二审中双方也多次诉讼,心态疲劳,最终庄荣华律师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在庭后又补充了相关证件材料和庭后分析意见,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之下成功调解结案,女方的上诉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宁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90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男,1989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六合区。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上诉人A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13)六程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A与B于2013年登记结婚,同年5月举行婚礼。2013年6月25日,B诉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要求与A离婚,并返还彩礼7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2013年8月26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 2013)六程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2013年2月13日,B给付A 3万元用于购车,但未明确约定该款性质。2013年2月18日,A购买轿车一辆。 2013年9月17日,B诉至原审法院,要求A返还其婚前个人财产57076元,其中:为A购买轿车支付3万元;2013年2月份,B父亲给B一张卡,A用此卡刷了16076元用于购买项链、手链和戒指;结婚当天B父亲又赠与给B11000元现金,此款现在A处。原审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判决: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给原告B3万元;二、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A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B于2014年1月29日前将轿车交给A(已交付),A收到该车后一日内一次性给付B30000元(已给付);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227元,减半收取613.5元,由B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A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任何财产和债务纠纷,今后再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1月28日 我们常质问别人为何不了解我,为何不接受我。一切,都是因为太重视我,变成我执、自我中心,眼里只有自己,容不下别人。自我中心让我们变得紧张,情绪化,失去享受和分享生命的机会。要学会改变,还原我们的心胸。生命的目的,不为成就自己,而是学习放下。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