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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区离婚,代理男方,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离婚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09-24 11:05)     点击:54

首次起诉离婚案庄律师成功争取判决离婚

 【栖霞区离婚案-第一次诉讼离婚】

      被告不同意离婚
     法院强行判决离婚
      2016329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双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分居时间较长,多次协商无法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多方比较男方最终委托律师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朱睿法官【少年庭】。

本案历时:20161月立案,20163月判决离婚。
   
案件结果:
   1、彻底判决离婚;
   2、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略;   

律师点评:
    律师在执业生涯中办理多次第一次诉讼成功离婚的实战案例,对于判决离婚、调解离婚有相当多的诉讼经验,庭下协助当事人协议离婚次数也非常多。    
     本案系一起婚龄6年离婚案件,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判决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1月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2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于2012年生有一女,取名C2012年购买南京市栖霞区室后,原被告即共同居住于该房屋内。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淡薄,婚后夫妻感情不合,未能有效建立夫妻感情,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争吵不休。原被告自201311月开始分居。因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C由原告抚育;3、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负担。
    被告B辩称,原告诉状与事实不符,原告是20141月离家的,那天我还随原告去江都老家探望原告的父母,我们之间感情没有破裂,所以我不同意离婚。关于某房屋,是我婚前,我父母出资并办理贷款购买的,且房屋的装潢也是我父母出资为主,我和原告只掏了很少的钱用于装潢。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12结婚。201210月,双方生有一女,取名C。婚后双方因家庭经济等生活琐事时有争吵,以致夫妻关系不和,20141月后,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审理中,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另查明,原告20151月至201512月的工资收入为9241 6.3
元,平均收入约为7700元/月。被告当庭自述收入为4000元/月: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无法就子女抚育费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致本案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维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原告当庭表示坚决要求离婚,且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被告虽然不同意离婚,但亦无法说服原告与其和好,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仍坚决要求离婚,故本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婚生女C的抚养问题,因C一直随被告生活,由被告父母帮助抚育,故由被告抚育为宜;关于C主抚育费的确定,本院结合本地区生活水平、原告的实际经济状况综合考虑,酌情认定由原告每月支付C抚育费2000元,从20163月起支付至C18周岁时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女儿C由被告B抚育原告A20163月起每月支付抚育费2000元至C18周岁时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0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人生有很多的不如意,生活的方法就是解决烦恼的方法,用一种乐观去看待生活,生活总是要继续,那些烦恼纠结只能加重生活的沉重,所以要学会一种顺其自然的生活态度,这种态度并不是不负责任的等待和消极的悲观,而是活出生活的心平气和,化解那些紧张浮躁,不追求完美,看潮起潮落

  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判决的离婚的依据之一,双方因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首先要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书,然后就是看法院是否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法院怎么判断感情是否破裂?

  一、法院怎么判断感情是否破裂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根据是我国司法实践总结的经验,从事实上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1、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姻基础,就是看婚姻关系建立时未婚男女双方的感情真实状况。应该从双方结合的方式、恋爱时间的长短、结婚的动机和目的等反映出来。

  2、看婚后感情:婚后感情是指男女结婚以后的相互忠实、敬重、喜爱之情。

  3、看离婚原因:实践中,离婚的原因非常复杂,有的是单一的,有的是复杂的原因;有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问题,也有实际生活问题.在查找离婚原因的时候,要去伪存真,找到离婚的真实原因,只有这样,才能了解和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4、看离婚时夫妻关系的现状:看夫妻关系的现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精神层面,夫妻双方在思想意识方面还有没有家庭概念,另外一个则是物质层面,夫妻双方是否还一起生活,一方的收入是否还拿来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5、离婚诉讼过程中看有无和好的可能: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夫妻双方还有没有争取夫妻和好的意愿,并为夫妻关系和好创造条件。

  二、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如何申请离婚

  离婚的方式有二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程序: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诉讼离婚程序:尚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原《意见》规定为三年,与现行婚姻法冲突),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一方与他人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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