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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区男方起诉离婚,法院调解抚养权、抚养费和探视权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09-24 11:01)     点击:47

 首次诉讼离婚律师成功调解离婚

  【秦淮区开庭调解离婚案】
    一个月快速离婚
    2016811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存在长期分居及多次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男方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秦淮区,故本案在秦淮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顾荣荣法官【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671日,结案时间2016811日,历时1一个月左右快速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略
      3、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个人所有,各自对外债务归个人承担
      4、双方之间再无纠葛,一次性全部解决所有纠纷

律师点评:
本案此次起诉只历尽一次 开庭即成功调解协议离婚,最终通过律师的努力系统全面的调解离婚,极大的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在家无法协议离婚,因此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而诉讼中弥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差距,解决掉当事人的诉讼意愿才是律师最核心的价值。
     至此本案终结。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X民初X
原告A,男,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女,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71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及子女抚养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和被告B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原告A20168月起每月20日之前给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
三、原告A每周探视C一次,一次1-2天,寒暑假期间由原被告各抚养一半时间,超过七天长假(含七天)以及春节的探视方式为:逢单年在原告A处过,逢双年在被告B处过。
四、双方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各人名下对外债务归各自承担。
五、双方之间再无其他纠葛,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六、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可持本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0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世界上的人形形色色,能遇到和你心的,也会遇到不合你心的。与其心存侥幸,把希望寄托在期待好的父母、好的师长、好的领导、好的朋友、好的爱人来解决你的问题,提供给你利益上,不如现实一点,放下赌徒般的心态,放下对完美的渴望,放下对不可控外境的追求,去学习,如何与那些不合你心的人和平相处


  夫妻双方离婚的,要想获得孩子的抚养权的话就必须要经济能力也就是抚养能力,没有抚养能力的一方,法院很大可能不会支持其抚养孩子的请求。怎么证明有抚养能力。

  一、怎么证明有抚养能力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收集哪些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呢?

  首先,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其次,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再者,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 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 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二、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形式

  1、双方协议变更。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意思是说夫妻之间可以私下协商,然后请求法院予以变更。

  2、一方以起诉方式要求变更。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 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 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三、抚养能力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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