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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矛盾感情不和,女方起诉离婚,男方不同意怎么办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09-24 10:50)     点击:42

          2018年起诉离婚
        被告不同意离婚到调解离婚
             房屋双方比例分割       
      【玄武离婚案件2018-3-9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经济问题,以及其他感情问题,女方无奈委托律师此案。
     
承办法官:陈文军法官。

立案时间2018-110日立案,结案时间为2018-3-9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二、房屋双方比例分割。
    三、双方再无其他纠葛,一次性全部解决。         
        
南京离婚律师点评:
     本案系我方第一次起诉离婚,双方感情破裂,但是被告仍然希望不要离婚,为此律师协助法院查明事实,争取到被告同意离婚,但被告坚持房屋系其单位所分,另外与其拆迁有关,拒绝与我方进行分割,最终律师通过自己独有的代理技巧和法律手段为女方争取到合法的财产权益。     
     每次开庭对方都不同意离婚,到案件审理的最后一刻才实现双方调解离婚,此次离婚可谓一波三折。
      在每年处理的大量离婚诉讼中,律师经常会在诉讼过程中促成双方协议离婚、调解离婚,并且尽可能的保护我方当事人的抚养权利益以及财产利益。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0102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本院于2018110日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B离婚;
    二、B名下的南京市玄武区房屋(建筑面积82. 83平方米),B占该房屋60%的产权份额,A占该房屋40%的产权份额;
    三、本案诉讼费6120元,由AB各半承担;四、双方表示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8-3-9

以金相交,金耗则忘;以利相交,利尽则散;以势相交,势去则倾;以权相交,权失则弃;以情相交,情逝人伤;唯心相交,静行致远。

快速离婚核心技巧:
被告不同意离婚,也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14种情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出了感情确已破裂的14种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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