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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快速离婚律师调解离婚案例-婚内从父母获取的房屋离婚怎么分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09-23 09:02)     点击:37

诉讼离婚律师成功调解离婚

【建邺区开庭一次调解离婚案】
201684日结案
男方获取8岁男孩抚养权及房屋所有权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存在长期冷战及多次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男方。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建邺区,故本案在建邺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宋玲法官【少年庭】。

本案立案于20166月,结案于20168月,历时两个月时间,快速全面的解决了当事人的诉讼离婚纠纷。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归我方抚养
   3、我方支付2万元补偿款给对方
   4、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争议,离婚后女方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问题系8岁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婚内男方父母通过买卖的方式但是未收取钱款赠与房屋到底属于单方赠与还是属于双方赠与行为,最终通过律师的努力,两项诉讼愿望均得意实现,在开庭一次调解过程中全部处理完毕。
      期间虽然我方支付了2万元较小的代价,但是为了实现快速离婚以及房屋利益、子女抚养权利益,这种诉讼过程中的取舍策略也是能够较好的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方式。
      本案此次起诉即成功调解协议离婚,最终通过律师的努力系统全面的调解离婚,极大的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至此本案终结。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本市建邺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女,汉族,住本市雨花区。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随原告A生活并自行抚养,被告B享有对C的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原告A支付被告B补偿款20000元,此款分期给付,从20168月份起至201611月止每月20日之前各支付5000元整。
    四、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已当庭分割完毕,无其他纠葛,无债权、债务纠纷。
    五、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各自解决住房问题。
    六、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0一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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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买房好像是结婚的一个“标配”,很多年轻人由于自己经济条件有限,父母会帮忙出一部分钱给儿女买房支持一点,但是如果涉及到离婚的话,父母出钱买的房子就很难进行分配了。那么父母出钱买的房子离婚怎么分配?

  一、父母出钱买的房子离婚怎么分配

  这个要具体情况具分析和处理:

  1、 父母出钱买房,如果是全款,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只要房本写在自己一个名下,那就是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配;

  2、 婚前一方父母出钱贷款买房,写在自己女子名下,那要看婚后谁来还款,如果在婚后还是由父母继续出资还贷,那离婚时这处房仍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婚后是小夫妻用一方或双方的收入还贷,那离婚时房子还判归产权持有人一方,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本金和对应的增值这部分,要做为共同财产,向对方支付补偿款。

  3、 如果在婚后,一方父母提供了部分购房款,通常是提供了全部或者部分首付款,无论房本在哪一方名下,房屋都是小夫妻的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则依法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不能要求返还,子女一方也不能要求根据出资比例多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方法有哪些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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