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结婚后双方的财产由婚前财产转为婚后财产,婚后财产根据情况不同有所不同,不是一旦结婚就所有的财产全部变成共同财产,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区别是以登记结婚时间为界限,登记结婚之前取得的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属于个人财产,登记结婚之后取得的财产在法律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是法定共同所有制,双方自结婚之日起取得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当然法律允许双方就婚前财产婚后财产进行约定,可以约定双方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部分个人所有、全部个人所有。双方登记结婚后的工资收入在法律上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希望工资属于个人所有,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双方的收入进行约定,明确哪些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哪些财产属于共同所有。约定优于法定,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利益,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律予以认可。 二、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哪些属于夫妻一方自己所有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但在下列情况下,即使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指定赠与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比如,男方父亲去世之前,在遗嘱中明确自己死后房子归男方一人所有,排除其他人的权利。男方基于遗嘱继承取得的房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二)夫妻双方有约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就财产进行约定。可以婚前约,也可以婚后约。内容可以设定婚后一方的收入归一方所有,不纳入共同财产的范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三)只能归一方的特定财产 有些财产,即使没有约定,也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些费用主要是保障受害一方的生活,因此,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前财产是指在婚前就已取得,该财产不属于离婚分割之列。 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如何定性标准案例示范 (2019-10-23结案) 栖霞婚姻家事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女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分居、报警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离婚决心异常坚决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当事人最终委托律师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2019年7月23日立案---法院通知开庭---判决离婚时间:2019年10月23日 南京栖霞区法院-少年家事庭陈婷法官 案件结果: 1、判决双方离婚。 2、婚前房屋归我方所有,不支付对方折价款 3、婚后房屋归我方所有,支付对方一半折价款 4、余略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女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中有部分是男方支付的款项,为此男方要求按案例进行分割,女方坚决不同意 第二、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是否能够强行判决离婚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关于婚前房屋出资问题的解决方案: 1、我方提供证据证明了购买房屋之时,我方有全额支付的能力资金; 2、我方证明了对方给付的资金,我方在后续几个关键点已经全额返还; 3、我方论证了双方无购房合意,无共同享有房屋意思表示 本案插曲 本案此次诉讼开庭两次,第一次主要是全面审理,第二次主要是补充质证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意见,婚前房屋全部认定归我方所有,并且不支付任何房屋折价款给对方 婚后房屋也判决归我方所有,我方支付相应折价款给对方。 在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也强行判决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的主要诉讼愿望得以满足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民初号 原告:A,女,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B(系原告A的父亲),住江苏省。 被告:C,男,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A与被告C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B,被告C及其委托诉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改善,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审理中,原、被告对婚后购买房屋、名下存款、公积金、债权、债务达成的一致意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对于双方争议的财产本院做如下认定: 一、关于婚后购买房屋及车位 根据原、被告举证情况可以认定被告2013年8月30日在南京某有限公司消费的20万元系被告对房屋的出资,被告提出为房屋还有其他出资及对车位出资的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婚前房屋及车位系原告婚前购买,登记在原告名下,系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虽对室房屋出资20万元,但其举证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存在共同购房的合意及对车位进行出资的情况,故对被告主张按出资对房屋及车位进行分割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告就室房屋自愿补偿被告5万元,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对室房屋的出资款20万元,被告在本案中未进行主张,且该出资发生在原、被告婚前,故本案中不做处理。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情况及各自的主张,本院认定该车辆系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原、被告均未主张对该车辆的出资款进行处理,且该出资情况发生在原、被告婚前,故本案中不做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C离婚; 二、南京市室房屋、车位归原告A所有,由原告A给付被告C房屋补偿款5万元; 三、原、被告与南京某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关于南京市某室房屋的权利、义务由原告A享有或承担,A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所借该房屋的购房贷款由A偿还,由A给付被告C房屋折价款74.55万元; 四、被告C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协助原告A办理不动产登记及变更手续,因办理该不动产登记及变更手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A承担: 五、苏A小轿车归被告C所有: 六、原、被告各自名下银行存款、公积金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或承担。 上述第二、三项原告A应给付被告C款项共计79. 55万元,由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40元,减半收取15870元,由原告A承担3310元、被告C承担125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庄荣华律师提示: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世界如此精彩,我们当然不能置身局外。 愿你向律师交付的重托,都得到获得回报。 婚姻自由,离婚自由。 你若想自由飞翔,找到强手给你赋能,就可以自己长出翅膀。 案后思考: 仔细聆听律师的分析,抓住律师分析的要点,整合自己能够掌握有限的资源,把自己的价值信息打包交付给律师,并依此获取回报!【戒除诚惶诚恐的不良心态】 在混乱中应当先建立信息的秩序,再建立自己内心的秩序。 冲突较多的时候,自己一定要明白哪些点自己该放弃,哪些点一定要抓住,自信和掌握就会慢慢建立。 【聪明人都知道什么都想要,却容易出现力量的分散,全力以赴对付一两点反而有奇效,收获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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