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大家都清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就是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如果女方想要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那么女方就需要选择起诉离婚,程序应该怎么走呢? 一、女方起诉离婚程序应当怎么走? 1、起诉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2、审理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3、判决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二、离婚诉讼费收费标准 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离婚诉讼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家庭财产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诉讼费,价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万元,按4%征收,即标的×4% 10 元;5万元至10万元的,按3%征收,即标的×3% 510元;10万元至30万元部分,按2%征收,即标的×2% 1510元;20万元至50万元的, 按1.5征收,即标的×1.5% 2510元;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征收,即标的×1% 5010元;100万元以上的,按0.5征收,即标的 ×0.5% 10010元。 三、如何缴纳离婚诉讼费?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 南京市六合区离婚案 女方成功离婚-获取1岁半男孩抚养权 案件介绍: 委托人因离婚纠纷和抚养权无法与丈夫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并委托律师全程代理。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支付20%抚养费。 律师点评: 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一直不同意离婚,并且坚持子女由其抚养,我方除了向法庭提供了大量的诉讼证据以及多分律师意见外,更加深入浅出做被告思想工作,但被告仍然无法想通,庭审结束,律师再次致函承办法官希望其结合本案的综合情况,再次约谈被告将本案和谐解决。最终法庭再次和被告沟通之时,被告同意如原告坚持离婚,子女抚养权可归我方,但只愿意支付500元每月抚养费。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六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81年出生,汉族,文员,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1981年出生,汉族,职员,住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2013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0年7月登记结婚。2012年3月,双方生育一子。原、被告相识结婚后,感情一般,也时常发生争吵。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心,没有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夫妻矛盾愈演愈烈,无法调和,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并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9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B辩称:原、被告双方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也有一定的感情,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况。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婚生子可以归原告抚养,被告愿意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00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0年7月登记结婚。2012年3月,双方生育一子。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日益冷淡。原告曾于2012年7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2年7月24日判决不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嗣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有好转,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并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9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位于六合区房产一致同意自行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另案主张权利。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2012)六民初字第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破裂是解除婚姻的条件。原、被告双方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感情未有好转,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因婚生子未满两周岁,经对原、被告的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本院认为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收入情况、本地生活消费水平及子女的实际需要,本院酌定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8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9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享有探视婚生子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本院确定被告每月可探视两次,具体时间与方式由原、被告双方协商决定,原告应予配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由原告A抚养,被告B自2013年6月起至满18周岁止,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款于每月20日前给付; 三、被告B每月可探视两次,原告A应予配合; 四、驳回原告A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0元,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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