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夫妻离婚时是需要对夫妻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但是离婚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则违反了法律规定,必须要进行处罚。离婚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处罚。 一、离婚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处罚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这里的“制裁”形式包括:训诫、罚款或拘留等。 可见,离婚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是严重的。对此,在遭遇一方转移财产后不能以非法对非法,即不能强行抢回这些物品,而应当及时向法院反映情况,经法 院查证属实后,可以对转移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已经掌握了隐藏财产的地点,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便于今后财产分割后的执行。 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举证责任 1、一方有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嫌疑,且不能证明该款项合理用途的,应当推定其仍持有该款并予以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2、离婚双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果其中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或者其中一方利用伪造的债务关系,企图将伪造的债务变为夫妻共同债务,让另一方承担偿还责任,以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法院将依法保护利益被损害的一方权益,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离婚后财产纠纷 争取房屋折价款 综合类离婚财产标准案例示范 (2019-2-25结案) 玄武区离婚案件 遭遇: 男方起诉离婚,女方担心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自己诉讼能力有限 委托专业离婚律师,认真细致的全程处理,保护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保护财产、争取孩子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全面解决所有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立案---法院通知---开庭---3个月拿到法院文书 玄武法院-孙金凤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对方每月支付3000 3、大房子归我方和孩子(我方占60%,孩子占33%,对方占7%) 4、小房子归对方所有 5、其余各类银行存款、理财、支付宝、股票、保险等各归各有 诉讼费对方全部承担 重点支招: 本案我方在查询对方存款内存在数额较大的隐匿和转移 通过两轮核对,有效认定40万部分依法应当分割 我方提供孩子愿意随我方生活,以及孩子基本花销 理财、存款、支付宝等在多次庭审中也不断集中呈现 本案属于内容较多,难度中等 司法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A与B离婚;2、婚生子由A抚养。事实和理由:A与B于1999年登记结婚,2002年生育一子C。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自2013年起虽共同居住玄武区,但是经济与生活均各自独立,夫妻间无沟通交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起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与B自2019年2月15日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C由B直接抚养;自2019年2月起,A于每月1 5日支付C当月抚养费3000元,至C18周岁时止。 三、登记在A名下的玄武区房屋产权归A所有;B于2019年3月30日之前将该房屋所有权证交给A,B于2019年3月30日将该房屋腾空交付A。 四、登记在A、B、C名下的玄武区室房屋一套,由A、B、C按份共有,其中A占有7%的产权份额,C占有33%的产权份额,B占有 60%的产权份额;该房屋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由A负责偿还;B于2019年3月30日之前汇入A名下还贷账号72000元用于偿还剩余贷款;该房屋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还清之日起三十日内, B、A、C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费用由A承担40%,由B承担60%;如果C到时不配合双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由A与B自行处理;A于2019年5月1日之前搬离该房屋。 五、各人名下的保险现金价值、银行存款、公积金余额、股票账户余额、支付宝余额、微信余额归各人。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26740元,调解减半收取13370元,由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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