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感情走向破裂,离婚就成了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唯一手段。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一种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法院调解离婚程序怎么走呢? 一、法院调解离婚程序怎么走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自愿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江宁区第一次起诉离婚案】 律师争取调解离婚 获取一岁孩子抚养权及房屋所有权 抚养费一次性结清-并冲抵部分房款 2017年7月28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因众多家庭矛盾,以及涉及一岁孩子以及唯一一套住房问题,现本案已全部审理完毕实现离婚诉求。 承办法官:陈志坤庭长【少年庭】。 本案2017年6月1日立案,离婚结案时间2017年7月28日,历时1个月左右。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由我方抚养,对方一次性支付20万元抚养费 3、房屋归我方,我方支付对方48万元房屋折价款,冲抵20万抚养费,仅支付28万元 4、夫妻共同债务6万由对方承担,剩余及房贷由我方承担 5、余略 拆解裁判思路【引用部分判决书重要裁判理由】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0115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现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请求判令女儿C归原告抚养,无需要被告给付抚养费,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经人介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因琐事双方产生矛盾,无法改善,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与B离婚。 二、女儿C由B抚养教育,至C18周岁时止,A一次性支付女儿C抚养费20万元,A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为:每月第一、三周的周六或周日探望一次(不少于五小时),具体时间双方协商。女儿上小学后,原告A可在寒假将女儿接至自己处生活7天,暑假将女儿接至自己处生活30天,年份为单数的春节女儿在A处过,年份为双数的春节女儿在B处过。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含储藏室、装修、家具、家用电器等)的房屋归被告B所有,由被告B给付原告A房屋折价款48万元,扣除女儿抚养费20万元,实际支付28万元,于2017年10月27日给付,逾期则加付10万元。 四、公司的所有股权变更至原告A名下,该公司的所有资产及债权债务均由原告A承受。 五、夫妻共同债务,由原告A承担6万元.其余债务(含房屋所欠银行按揭贷款)均由被告B负担。 六、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或承担。 七、双方纠纷已处理完毕,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A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7-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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