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单方起诉离婚程序是怎样 一、夫妻单方起诉离婚程序是怎样 单方起诉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中的任意一方单独向法院起诉离婚。我国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单方起诉离婚,起诉一方直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予以立案后,在15日内通知审理时间。一般情况下,法院审理单方起诉离婚案件时,应先经过调解,调解不成才会判决。如果夫妻一方不愿意离婚的话,则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结束婚姻关系,此时需要有证据证明夫妻之间感情破裂,这样法官才能做出离婚的判决。 二、诉讼离婚的程序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 8、法院 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有什么区别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认双方自愿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经有适当处理的,应当办理离婚登记并发放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婚姻登记具有管辖权;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协议离婚由通过行政程序进行协议离婚的民政部门主管。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婚后子女抚养或遗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诉讼离婚中有两项特殊保护: (1)在诉讼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 (2)在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我国法院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原则。 他们的区别主要就是协议离婚是自愿自主的离婚方式,诉讼离婚是要通过诉讼然后到法院进行判决的离婚方式。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诉讼离婚律师真实离婚案例 【鼓楼区第一次起诉、22天离婚】 无法定离婚条件、律师代理技巧调解离婚 争取到孩子,并且为孩子争取到98%的房屋份额 2016年12月28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男方。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鼓楼区,故本案在鼓楼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嵇娟庭长【少年庭】。 本案立案时间为2016年12月6日,离婚结案时间为2016年12月28日,历时22天彻底离婚解决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可以探视孩子 3、房屋由孩子占有98%,双方各占有1%,贵重家具归孩子所有 余略 律师点评: 律师在对方不太愿意配合的情况下,在第一次起诉能够灵活的运用律师代理技巧再一次争取到离婚的优秀案例! 同时本案系我方利用婚前房屋出资等其他众多优势证据条件和其他优势状态,最终降低了我方给付对方财产折价款的数额,将房屋归孩子所有,而孩子由我方抚养和监管,实际上变相的大大的压制了对方的财产所有范围,而且最终虽然对方持有1%的份额,但是该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只能是我方和孩子,该点也在法律文书中得以确认和体现,由此律师出色的完成了本案的财产范围和核实和实际处理方案,极大的保护了我方的财产性权益。 本案我方在诉中、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环节,都竭尽所能的证明我方众多酌定和法定的理由,如何列举财产较多的证据顺序和清单也是本案的重点之一,本案当事人自己保存的证据也非常完整,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律师和当事人有效的配合是使得案件获取成功重要的方式。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0106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B,女,汉族,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被告B于2005年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恋爱,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生一子C。双方于婚后购买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房屋,现登记在原告A名下,买牌号为苏马自达牌小型轿车,现登记在被告B名下。因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随原告A共同生活,被告B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C十八周岁止;被告B对C享有探视权,探视方式为每周一次,由被告B每周六上午将C接回,周日下午将C送回原告A处; 三、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房屋由原告A、被告B、C三人按份共有,C享有该房屋98%份额,原告A、被告B各享有该房屋1%份额;房屋剩余贷款,由原、被告各承担5 0%;2017年1月30前,原、被告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因变更权属产生的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各半承担;该房屋由原告A和C居住,被告B不享有居住权;房屋内红木家具一套(沙发五件套、床一张、床头柜两个、书桌一张、书橱两个)归C所有; 四、小型轿车归原告A所有,原告A给付被告B折价款4万元,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2万元,2017年3月31日前给付剩余2万元; 五、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A亲属借款由原告A负责偿还,向被告B亲属借款由被告B负责偿还; 六、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互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七、双方当事人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4300元,调解减半收取17150元,由原告负担8575元,被告B负担8575元。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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