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谢绝电话咨询 可带上证据相约面谈

孙律师毕业于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最后学历为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硕土士学位。 1992年参加全国律师资格统考,并取得了律师资格,1993年开始了律师生涯,1994年成为市法学会会员,1996年成为省法学会会员,2000年成为中国法学会会员。
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共办理刑、民、经等案件300余起,参加非诉讼活动80余次,效果非常好,在当地享有较高的声望。先后担任外企远东锦星化工有限公司、高升镇、新兴镇等镇政府、石腊厂、意丰肉联加工有限公司等民营企业和农电局等国企十余家法律顾问。在长期的司法实践活动中,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视客户的利益为己之利益,誓死捍卫法律的公正和尊严!所以从办理第一起案件起至今每起案件她都会抱以极大的热情,经常是急客户之所急,谋客户之所利,解客户之所难! 以后她将继续竭诚为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除办案外还为社会讲授法学课,系统地讲授过:①刑法;②经济法学;③劳动合同法;④宪法;⑤行政法;⑥行政诉讼法;⑦合同法;⑧刑事诉讼法;⑨刑法总论;;⑩刑法各论;⑾公安学基础理论;⑿法理学;⒀国际法教程;⒁商法;⒂法制史等课程。还讲授多个专题,有《新刑法讲座》、《婚姻法热点聚焦》、《合同法讲座》、《婚姻法继承法》、《行政处罚法》、《刑法的几个重大问题》、《依法处罚》、《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悬在公务员头上的一把剑》、《宪法修改的几个重大问题》、《树立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新公司法的几大亮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项目法治政府》等课。自工作以来至今共撰写并发表论文 53  篇,其中国家级论文3篇;省级论文20  篇;市级论文 25篇;调查报告5篇。在参加省、市学术会议上,有 17   篇论文获奖。

  主要的科研情况一览表
国家级
1、 《国有企业改革心须以法律为保障 》  十三省法学会  2001  论文 独著  5000字   二等奖 
2、《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建设 》97年 中国当代改革开放系列丛书《世界之交的思索——当代领导干部文集》    论文 独著  3000
3、《法律要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    96年  中央党校《理论与实践文集》 3000字   论文   独著       

                      省级 
 
4、 《论逻辑方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应用》96年中国逻辑学会《论文摘要汇编》3000字   论文   独著  
5、《浅谈保证担保方式的完善》  96年 省党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3000字   论文   独著 
 6、《论腐败与犯罪》96年省毛泽东思想学会 3000字   论文   独著  
7、《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必须以法律做保障》98年 辽宁省经民法学会二等奖5000字   论文   独著 
8、《试谈行政案件执行难》2000年省党校法学会二等奖3000字   论文   独著 
9、《析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逸致人死亡肇事者的主观心态与罪名定性》2000年省刑法学会评为一等奖4000字   论文   独著 
10、《国有企业改革必须以法律不保障》2001年十三省法学会录用5000字   论文   独著 
11、《夫妻忠实义务之我见 》   辽宁省婚姻法学会     2004     论文  独著   4000  三等奖    并收编在优秀论文集里
12、《 如何从源头上根治司法腐败》   辽宁省社科联   2001   论文独著  优秀成果、辽宁省法学会  6000  二等奖
         
13、《浅谈社会保障的市场的运行机制的完善 》     2003     论文独著   辽宁省法学会 4000  一等奖
         
14、《刑事轻缓政策乃构建和谐社会之必须》   2005    辽宁省刑法学会   2005   论文      独著     3000  二等奖
15、《 司法实践中应允许被告自愿行使抗辩权》   2005    省经济法学会   论文   独著  5000   二等奖  
16、《  关于当代中国村民自治制度研究 》    2006     辽宁省委党校法学年会    论文 
   独著   5000
         市级
17、《对遏制腐败的两点看法》     盘锦市党建研究会    2002  论文   独著   3000  优秀论文
18、《 宪法修正案完善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2004  盘锦法学    论文      独著  3000   
19、《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   2004  盘锦法学   独著   4000
20、《   对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措施的调查 》  2001   党校调研文集  调查报告   独著  6000    
21、《   政治文明与依法治国方略 》  2003    盘锦论坛   论文    独著      3000  
22、《  对我国建国后历次宪法制定和修改情况的回顾 》  2004   盘锦论坛   论文   独著      2000
23、《  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情况的调查 》  2003   党校调研文集    调查报告   独著    5000 
24、《  关于壮大盘锦中小企业群的基本对策研究》  2002  党校调研文集  调查报告   合著  3000  
25、《 和谐社会之必须__轻缓刑事政策》    2006  盘锦论坛   论文  独著   2000
26、〈〈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透视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2004    盘锦论坛  独著   4000    
  联系方式: 13942720502 谢绝电话咨询 可相约面谈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我所代理的合伙人违约擅自支付工程款的案例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4-24 15:22)    点击:1043

    这是一起因履行合伙合同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案件。我当事人(原告)与沈阳某一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在他自己做工程一个多月后,帮他联系活的朋友也想加入,于是又与工地上另一个朋友三个人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协议约定:利润按投资比例分成;投资额为:原告投资345128元(因为前期工程已投入了这些资金了)、被告投资20万元;魏某某投资10万元;工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原告和被告签字为准,票据统一管理;办理财务问题,必须由原告和被告同时去办理,否则单方无效。工程做完领取工程款时发现,早在一年前,三个人刚签订协议后的一个月,联系活的朋友合伙人违约擅自陆续领取工程款3719618元。他们做的所有工程总造价为4079230元,扣除维修金外基本上他领出了全部工程款。而他又拒绝分利润给我当事人和另外一合伙人,无奈我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此案难点是:我方当事人拿不出竣工验收的相关手续,违约那个合伙人拒绝交出。针对这一点,为了便于查清案件事实我发表如下几项代理意见:  

 

 

 一、   沈阳某项目外墙外保温、刷涂料等工程是原告以辽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从沈阳某开发有限公司承包来的。

2009年7月1日工程承包后原告自己就开始带队施工,被告与张某某只是工地上的跑跑事的人,偶尔帮原告监监工,因为三人都是朋友关系,所以也就没有给他俩具体分配什么活。

在原告自己做了一个多月后的200988日,被告 和张某某看工程做的很顺便向原告提出也要求加入,原告考虑到大家都是朋友关系,有钱大家赚吧,再者说三个人做要比一个人做能轻松些,于是三个人就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利润按投资比例分成;投资额为:原告投资345128元(因为前期工程已投入了这些资金了)、被告投资20万元;张某某投资10万元;工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原告和被告签字为准,票据统一管理;办理财务问题,必须由原告和被告同时去办理,否则单方无效。协议签订后原告除了管此工地上的一些大事外,又去联系后来三个人所做的一些小活,被告和张某某在工地上仍然做跑跑事监监工的活。

 

二、    被告违约擅自领取工程款3719618元,行为已违约而其违约行为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被告在原告和张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到沈阳某开发有限公司领取工程款3719618元,而且独吞了!被告的这种行为已经违约,而且这种违约行为使原告受到很大的经济损失(致使原告2010年底的市府大街西端的保温工程因为款项不足而没有接手),由此而带来的精神伤害是可想而知的了。

 

三、  被告于答辩状中所述和当庭陈述都不是事实,其具体表现为:

1、  被告于诉状中说:“929日三人在一起算账,一起投资,张某某投资24万元,答辩人投资230969元”这根本不是事实。

 

 一是他们没有投资证明;二是此之前他已经擅自从沈阳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分两批预支此项目工程款60万元((82120万元;91740万元)。);三是谁投资还投资出零头69元?零头出现60或者70都是很少见的,这于常理是说不通的!四是最关键的一点,这种说法与三人签订的协议书不一致,协议书约定:原告投资345128元(因为前期工程已投入了这些资金了)、被告投资20万元;张某某投资10万元。

2、  被告于诉状中说:“在2009929日至1229日止共拨款1740000万元,苯板厂给付房子二户(850219万元)每次拨款被答辩人也和答辩人一起去,偶尔没去是因为被答辩人不在本地。”这种叙述更是离谱,离事实甚远!一是工程没有那么大的数额,就算是笔误,多写个万。而其他之处也不是事实。苯板厂给付房子二户不是(850219万元)而是848312元(见沈阳某开发有限公司给法院出具的《辽宁某公司付款明细表》)二是诉状中说他只取出1740000元和850219元,而实际上至20108月,他已经取出3719861元工程款,也就是说在2011311日作出答辩之前,他自己明知是已经取出3719861元工程款。三是他关于原告同他一起去取款的叙述(每次拨款被答辩人也和答辩人一起去,偶尔没去是因为被答辩人不在本地。)前后存在着矛盾,前文说原告每次都同他一起去,后文又说偶尔没去是因为他爸爸身体不好。

3、被告于诉状中说:“第一批款101日和1015日”,其实第一批款、第二批款都早在10月之前他就已经取完了。

显然,被告关于工程款投资、费用支出、取工程款的数额及过程的叙述都不是事实!

4、被告方说施工合同是沈阳某开发有限公司与他签订的,他手里那个合同是真的,原告手里的是假的!这也不是事实!一是施工合同签订日期是200971日,88日原被告和张某某签订协议之前,被告根本就没有什么施工工程,怎么能会与沈阳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呢?二是88日之前的工程活是原告做的(被告在答辩状中也承认原告工程做到88日以后他们三人才签订共同合作的协议。)如果施工合同不是原告与沈阳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他自己为什么又去做这个工程呢?沈阳某开发有限公司又为什么会允许其做此工程呢?只有一种解释能说通,那就是如原告所说施工合同是原告与沈阳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被告是中间的联系人(引荐人),合同也是他帮原告去加盖的公章,然后让原告签的名子。关于这一点在休庭调取新的证据程序中,另一合伙人张某某和材料供货商均已出证证明。

 

四、  被告所举的证据存在瑕疵

  其中很多证据都是他自己亲手制作,如每次取款之后他都要列出支出,这是没有效力的;还要:有一些支出按协议约定应该由原告和被告共同签字的,却由“其他人”签字办理了,先不说这个“其他人”是否存在,是否为“其他人”本人所签,这些今天庭上都是无法核实的,但就凭违反协议约定的这一点,这些有关支出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再有:举证的时间上也存在着瑕疵,在举证期限的最后一天,我作为代理人阅卷时,被告还没有提供证据,又没有交延长举证的申请,还不属于新调取来的证据,所以这些证据是本不应该参加质证。

 五、工程是否竣工验收,不是工程能否获得利润的必经程序!

   被告整个庭审都坚持说工程没有竣工验收,无法计算出利润!先不说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工程能否获得利润不是取决于工程是否验收,而是取决于工程的总造价和成本!工程的总造价有了,成本也有了,期间又没有发生任何意外,利润基本上能按既定预算实现了,更何况工程款除了扣除掉维修金外基本由被告领出,这样工程的利润就能够而且应该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了。

六、   原被告同张某某三人所做工程的总造价为4079230元。

(一)    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某项目外墙外保温、刷涂料工程造价为3540089元;

(二)     该项目合同外工程现场签证部分造价为3928164元;

(三)    热带另一保温涂料工程造价为12632475元;

(四)    沈阳某某苯板给的奖励费20000元。

 

七、   原被告同魏某某三人所做工程的利润为1318309元。

(一)   至 200988日某项目:保温每平方米利润率为27492%;涂料每平方米利润率为4697%。(见协议签订日三个合伙人统计的成本核算表)

 

(二)   所有工程保温总价为277294219元;

       所有工程涂料总价为118379262元。(见成本核算明细)

(三)   所有工程保温利润为7622818元;

       所有工程涂料利润为55602738元;(见成本核算明细)

       两项共计为1318309元。

八、 被告应该返给原告的款项为:85443177元及银行同期利润和经济损失50000元。

 

   

         望法院能够综合整个案子的实际情况,依法依约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还原告一个公道!以上是我针对此案的所发表的几项代理意见,望法院能够采纳!

 

                              代理人:孙律师

           电话:13942720502  

         信箱: lingmei1127@sina.com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孙韬律师提供“工程建筑  损害赔偿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孙韬律师,孙韬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孙韬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4277680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孙韬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盘锦律师 | 盘锦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孙韬律师主页,您是第3427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