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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挑战美好婚姻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0-12-27 10:15)     点击:522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未落槌已先热

一、新规三要素房子、孩子、小三

  1、住在一个自己没有产权的房子里很没安全感,吵架时也不能理直气壮,万一哪天离婚了,只能净身出门,此乃房子。

   新规的出台给那些准岳母和即将蚋变为准岳母的人们当头一棒,岳母们坚守无房不婚的城堡也要无攻自陷了。新规的出台也给那些无房不嫁的女人们敲响了警钟,若还是一意孤行,无房不嫁,男方东挪西凑支付首付后,无房不嫁者这一生(或三、五载)虽是居有定所,但和旅馆无异,相当于以青春、姿色作为筹码交付房费,爱情过了保鲜期,无房不嫁者也无了话语权,竟落得一声叹惜,两行热泪。

   新规:

   第十一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2、养着一个鼻子、眼睛、嘴巴都不像自已的孩子,担心哪天孩子背过身喊别人为爸,如今将要摆脱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替别人“养孩子”还无处维权的这种困境,拒绝亲子鉴定就可推定理亏,此乃孩子。

   新规的出台给那些疑心替别人养孩子的爷们注了一针强心济,维权找到了出路,拒绝亲子鉴定就可推定理亏。同时也告诫某些身怀龙种尚辩不出是家味和野味的女人们当即立断,斩草除根,不要在抱有任何幻想,否则后患无穷。

   新规:

   第三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

 

3、“我拿青春赌明天,为的是赌一把金钱”如今以青春作赌注此注可是押错了地方,此乃小三。

   按照现行《婚姻法》中的规定,因一方有外遇导致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的,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解释三》给出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则婚姻一方与 “小三”达成的分手协议,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分手费”,以是否已实际交付来分情况处理,如果已经给付了,包养一方反悔了,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包养方返还,法院也不会支持;如果只是承诺了或写了协议,实际没有给付,“小三”想打官司要“分手费”,法院一样不会支持。

  当然“小三”也分善意和恶意,但本律认为善意廖廖,大部分“小三”是为财,随着新规的出台到时人财两空皆可能。部分“小三”辩称是为了爱,对不起“小三”你的爱太廉价,适问陪着已婚男人消磨了大好时光,仍孤身一人无依无靠时,会善罢甘休吗?会爱过后面对镜中容颜已褐,姿色不存时洒脱的说句我爱了,值了,能做到的又有几人。

新规:

   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二、新规让人很受伤、很受伤

  本律首观新规,嘴巴也由开始直线、椭圆、直至O型,新规对财产的规定很详尽,此乃司法的进步。但新规很伤感情它把交织着感情的婚姻问题,变成了赤裸裸的金钱关系,让人很愤怒,很受伤,此乃司法改革的“悲哀”。
   有人言既谈法,又何谈情。 但本律认为法是建立在情的基础之上,没有情何谈法,要实现情与法的相融。而新规在法与情之间设置了一堵隔墙。

   不可否认,新规是符合时代潮流,是社会发展的必要。

 

三、新规的出台将会构建和协社会。

   新规的出台,未婚男女青年,在择偶时,对于财产的要求将不在占据着绝对比例,爱情将会回规纯真自然,感情基础也要好,离婚率相应的也会少很多。

   另一方面,新规的出台,对于未婚男女,在婚前少了一道程序,进行婚前的财产约定,新规对此规定很详尽。

   新规的出台,法定明确,从此法官少了自由裁量权,,律师无了用武之地。无了婚前婚后财产界定不清的情况,离婚诉讼中的两人可以手捧法律和法官较板。

  新规的出台,是司法的进步,是适应社会发展,很伤感情。

  婚姻法解释三让人很纠结,很纠结。

李娜律师  婚姻法律咨询热线---13910713518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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