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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9-03 10:15)     点击:260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小三获补偿增加难度】取消的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同居者获得补偿的条款,说明司法实践对该问题的重视。最高法将以个案指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指导原则为“坚持维护道德风尚和善良风俗,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举证夫妻借债为共同生活条款被取消】取消的这一条款,实践中不会为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带来麻烦。相反可能会更好地保护弱者的利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法院只审理四种情况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撤销结婚登记】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律师存疑:这里用了“可告知”三个字,那么到底是“可”或者“不可”告知呢,还是“可”或“不可”直接进行民事诉讼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内子女抚养费】夫妻双方未离婚,一方或者双方都不尽抚养孩子的义务的,子女可以要求双方或者一方支付抚养费。——律师评议:解决了夫妻分居未离婚或者夫妻双方外出打工,一方或者双方不(能)抚养孩子的问题。以前的实践中,只有在离婚时才能提出指向未来的抚养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如下两个理由并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夫妻一方可要求在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提起婚内分割财产的理由之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律师看点:这里的“挥霍”以及“严重损害”两个词,需要法官以实践来释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提起婚内分割财产的理由之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律师看点:这里的“重大疾病”及“相关医疗费用”两个词,需要法官以实践来释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个人财产与婚后增值】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评议:“孳息”与“自然增值”需要法官在实践中释法。如,婚前购买股票,婚后不买卖所得本金包括盈利就是个人财产,婚后买卖如有盈利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个人财产与婚后增值】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评议: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出租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原来该房租如要成为共同财产需要证明另一方就房租的收益付出了劳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未公证房产赠与在变更登记前可撤销】婚前或者婚后,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评议:本条用合同法的条文来解决婚姻关系人之间的赠与。普通赠与在没有交付标的物时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经公证的房产赠与不可撤销】婚前或者婚后,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如果该赠与进行了公证,则受赠方可以要求赠与方履行该赠与协议。——评议: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反悔,不可撤销。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产为子女个人财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产为夫妻按份共有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评议:这里共同共有作为了例外,需要夫妻双方另行约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评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给出了一方的解,期望能给另一方一个解。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生育问题成为离婚法定理由】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评议:是否生下孩子,还是妻子说了算,并且男方不能获得赔偿。但是,获得了离婚的法定理由:因生育问题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前按揭房的归属】房产归在登记一方名下,剩余银行债务由产权人归还。共同按揭款及其增值部分由登记一方按照照顾妇女及子女的原则给对方补偿。——评议:1.这个补偿标准很模糊。实践中,照顾弱者(不一定就是妇女儿童)同时按比例分配可能更明确。2.房产就一定是增值的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一方可以卖共有房的法则】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戏评:第三人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夫妻双方的房子一个人就也能卖成功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一方卖房有损失需赔偿】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评议:如果按照善意第三人原则,则卖房所得应该是公平市场价格,如果是恶意购买,则一方可以要求买卖无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后子女出资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改房】离婚时对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评议:法院采用了严格的登记主义,房产以登记为准,非产权方出资按债权处理。有此登记在对方父母名下房产的年轻人要注意了,离婚时享受不到房屋增值的利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离婚不分养老保险金】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离婚可分婚后实缴养老保险费】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私下离婚协议无效】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备案之前不生效;在法院诉讼中,也不具有效力。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财产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分割离婚对方可继承的遗产遥遥无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双方有过错均不得请求损害赔偿】夫妻双方均有“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之一或者多种情形的,法院不支持任何一方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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