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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28 10:48)    点击:307

  怎样理解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是说已经被判三年有期徒刑,但不需要在监狱执行,可以在社会上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如果在四年考验期内又违法或者犯罪的,要执行原来的3年有期徒刑。犯新罪的还要和原来的一并执行。

  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死刑两个刑度带之间,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不适用缓刑。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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