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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的法律特征 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义务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06 10:56)    点击:253

  非法用工的法律特征 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义务

  一、非法用工的法律特征

  根据上述规定,“非法用工”具备以下特征:

  1、非法用工的主体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后没有再领取营业执照、再行登记、备案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有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包括过去、此刻二个时间段);

  3、用人单位有非法用工的事实。

  简而言之,就是非法用工单位无“用工权”而非法用工的情形。

  区分用工单位是“非法用工”还是“合法用工”,关键是要看用工主体是否经过依法登记、备案,是否有无营业执照。有无营业执照、是否经过依法登记、备案是成立“非法用工”或“合法用工”的核心要件。

  二、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义务

  (一)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之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本条中“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的范围,依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三条规定,“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是指 “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得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二)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劳动者在享有上述其他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或法律规定的义务。他包括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其他约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本着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可以就劳动者享有的劳动福利待遇、劳动报酬的数额及支付劳动报酬的时间和支付方式、保密条款等事项进行约定。

  其中“劳动报酬”的约定,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时的劳动报酬或未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劳动报酬所进行的约定。在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时,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否则该约定无效;同时,用人单位在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时,还应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承担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25%支付劳动者额外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

  在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区别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如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国家有关规定”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保密事项”进行约定,应当约定保密事项的范围、期限、限制的行业等。并应当给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如劳动者违反保密事项的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承担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而言,在《劳动合同》中对相关事项进行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尤其是用人单位,更不能对劳动者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迫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直接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也不能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拖延的办法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也应依据法律的规定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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