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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案中,如果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但其已达到退休年龄,被扶养人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生活费能否得到支持?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2022年12月16日,杨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的亲属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巨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经医院抢救治疗无效死亡,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因原告与被告杨某保险公司就赔偿事项未达成一致,诉至法院。原、被告双方就本次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但对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产生分歧。原告认为:其亲属李某死亡时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赡养父母是其生前法定义务,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死亡时已满68周岁,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且李某死亡时已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不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年龄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非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要件。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受害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免除或者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上,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求。现案件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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